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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汽车交通事故及其民事赔偿      ★★★ 【字体: 】  
论汽车交通事故及其民事赔偿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7:14:24   点击数:[]    

况适当考虑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权益。
  (三)民事赔偿的程序与责任分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说明立法上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与该《办法》第44条机动车方无过错也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的规定矛盾。这一矛盾规定的认识根源在于,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逻辑区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直接成为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依据。实际上,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环节与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的环节之间,还有一个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优者负担危险”原则。
  如前所述,汽车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应承担更多的危险,用以调整与受害人的关系,实现社会公平。这即是国外立法创设的“优者负担危险”原则。根据该原则,行为人与受害人具有同等过失的条件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优者负担危险”主要体现在:事故发生时,汽车(机动车)之间,以增减速、控制力等性能上较好或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的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也是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
  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酌情考虑“优者负担危险”的因素,可以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因弱者(劣势)地位承担的风险或损害在赔偿时得到补偿,符合公平原则,更利于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因此,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式(或程序)应当是:
  交通事故责任+“优者负担危险”=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落实到汽车交通事故的处理上是:
  (1)汽车与汽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首先,根据违章行为确定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初步确定赔偿的承担比例;然后,分析汽车之间的优势,对优者酌情增加承担比例;最后,根据增加承担比例后的结果,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比例。例如,一辆东风大货车与一辆长安面包车发生碰撞,发生修车费10000元(东风大货车3000元,长安面包车7000元),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两车负同等责任,初步确定赔偿比例各为总损失的50%,即双方各承担5000元,但是考虑到东风大货车大小、重量、硬度等比长安面包车的危险性多,在事故发生时占有优势,故酌情增加10%的承担比例,最后,东风大货车与长安面包车对10000元损失的分担比例为60%和40%,即东风大货车方承担修车费6000元,长安面包车方承担修车费4000元。
  (2)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确定赔偿责任的程序和思路同上。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当汽车(机动车)无责任时,若非受害人故意自己伤害或进入高速公路,汽车(机动车)方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正是“优者负担危险”原则的立法体现。只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没有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底,需要在立法和学理研究中进行完善。
  
  参考书目
  1、王利民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1991年版。
  3、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
  4、李佩佑主编:《法律法规分类适用全书——民法卷Ⅲ(侵权行为法)》,河海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5、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出版社,1997年版。
  7、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料汇编》。
  8、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处理办法讲课纲要》
  9、李兵编:《交通事故及其预防》(交通部交通监理干部培训班讲义)
  
  作者介绍:
  ,32岁,199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1996年在成都市公交公司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1996-1999年在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民法专业学习(同时在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任执业律师),获法学硕士学位。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工作。
  汪少明,44岁,经济师,成都市运兴公交运输有限公司安全营运科科长。


转自: 声 明: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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