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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票据的善意取得      ★★★ 【字体: 】  
试论票据的善意取得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7:07:07   点击数:[]    

据,那么,该受让人享受该票据的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即票据债务人所能对前手行使的抗辩,也对抗该持票人。但是,持票人仍可持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只是其票据权利在量上已受到了限制。需指出的是,该受赠人取得票据,虽未付出对价,或不相当之对价,但当其将该票据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该第三人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关于不得优于前手的权利,有两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第一、前手权利如有瑕疵,则受让人应继承其权利瑕疵,此为票据抗辩问题;
  第二,前手无处分权时,则受让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此时,取得人即使具备善意取得要件,仍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综上所述,这六方面的法定条件组成了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参考文献: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1页。
  刘甲一:《票据法新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78年版,第33页。
  日本学者长谷川雄一在其《票据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一文中持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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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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