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是记载这一物的合意,否则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利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公示行为应具有物权的一般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和能充分表示该物的合意成立的效力。若没有该公示行为物的合意不能成立,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也应无效。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公示的方法一般分为两种:登记和交付。对于动产来说,一般只须交付即为公示;不动产则需要到专门的登记机关作相应的登记,才能达到公示的效果,否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总之,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简单的说是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其效力和结果与原因行为(债权行为)是没有绝对关联的学说,它抽象的把物权行为从债权行为中分离出来,认为物的合意与债权行为中的合意是有区别的。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对《德国民法典》起了很大的影响。在我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主流性的观点以及一些立法草案所表现的作法是对这种观点予以否认的。我国现行民法并未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从未来市场经济需要建立的精确、细致、安全、公开的法律制度着想,我国立法还是应逐步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中的一些合理的观点,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台)史尚宽《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1979年版第17页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一页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一页 参见姚瑞光《民法物权论》第118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1991年10月第6版138页 参见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三期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1991年10月第6版 王利明《关于我国物权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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