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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网间互联法律责任研究      ★★★ 【字体: 】  
电信网间互联法律责任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7:06:20   点击数:[]    

依照刑事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严格的行为人个人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纵观近几年发生的互联互通中的恶性事件,有些事件已经不是行政法律或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了,例如有些地区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拦截过网呼叫、擅自封闭局向等手段人为地中断电信网间通信,有些地区的电信经营者竟然用刀或锯,截断对方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光)缆。这些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地扰乱了电信市场秩序,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权利。为了严厉打击人为中断电信网间互联的恶性行为,对于已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以下破坏网间互联互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关闭或限制原已互联互通的网间通信业务的;
  2、    擅自对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业务进行限呼、拦截的;
  3、    没有严格执行网间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通信障碍处理机制,导致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甚至造成重大事故的;
  4、    故意或过失破坏或损坏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备防碍电信运营企业依法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在具体操作时,可依照《刑法》124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对互联互通恶性事件的处理作出司法解释。
  当然,确定人为中断电信网间通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首先考虑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同时应认真研究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应具备的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例如,依照刑法第124条及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成立破坏电信设施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辩认控制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客观上破坏或损坏了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如用刀割断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给社会和不特定的人的生活带来危害,甚至产生严重后果;(3)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且造成通信阻断,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能构成破坏电信设施罪;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公用电信设施受到损坏,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则构成了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4)破坏通信设施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以上几个条件综合在一起,就构成了破坏电信设施罪。目前,中国信息产业部已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等相关法规,完成对互联互通恶性事件处理的司法解释,以加大对互联互通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④
  在理解网间互联法律责任时,有一点必须明确:在网间互联法律责任系统中,由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应占主导地位,而不以违法或违约为前提的其他法律责任则居于从属地位。这是因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其存在的范围更广泛,其社会功能也更为重要。
  Abstract:Interconnectionmeansthecommercialandtechnicalarrangementsunderwhichtelecommunicationservicesprovidersconnecttheirequipment,networksandservicestoenablecustomerstohaveaccesstothecustomers,servicesandnetworksofotherserviceproviders.Theinterconnectionoftelecommunicationsnetworksshallbeeffectedonthebasisoftheprinciplesoftechnicalfeasibility,economicsense,impartiality,justice,mutualcooperationandgoodfaith.Thispapermainlystudiesthenecessitiesandlegalliabilitiesontelecommunicationinterconnection,defininglegalliabilitiesagainsttelecommunicationinterconnectionrulesandputtingforwardsomelegislativesuggestionsonhowtopunishillegalactivitiesforbreakingtelecommunicationinterconnection.
  
  ①    刘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1月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③《网间互联的法律性质与责任》载《通信企业管理》2003,7
  ④王保平《碰不得的“高压电”》,载《人民邮电报》2003,4,15
  
                          


转自: 声 明: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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