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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初探及对策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0:3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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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血汗钱”、“养老钱”、“养儿钱”通过参与集资活动获取较大的利润,但最终非但没有获利,反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案发后,一方面由于嫌疑人多打着政府部门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案发后这种行为又不受法律保护,受害群众往往简单的认为受了政府的骗,上了政府的当,从而将矛盾转向政府,并激化一些社会矛盾;另一方面由于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容易激起一些社会热点问题,从而影响社会的治安稳定。 (三)处置不当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发生 非法集资案发后,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在立案侦办中,涉及打击犯罪和追缴赃款等大量问题,这些问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短时间内都难以完成,而且这些案件基本都是多年后才暴露出来,非法集资来的款项大多早已用于返还前面集资者的本金、利息或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犯罪嫌疑人一时难以依法严惩,经济损失难以挽回。集资群众往住就通过各种渠道如上访、新闻曝光等方式,希望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甚至多次到有关部门集体上访。因此,群体上访的处置工作中稍有不慎,极易扩大事态,造成严重影响。一旦出现大规模群体事件,轻则堵塞交通,重则围攻首脑机关,影响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 五、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犯罪的对策 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犯罪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大局,仅靠单一部门难以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必须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依靠党委政府,深入发动群众,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慎处理的原则,做好打击和防范工作。 (一)公检法三机关要提高认识,形成打击合力 非法集资犯罪涉及稳定问题,因此公检法三机关要从维护稳定的高度,提高认识,形成打击合力。 一是需要公检法加强对非法集资的调查研究,掌握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依法严惩犯罪。 二是需要公检法加强案件侦办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当前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公安机关受案后要经过人民银行性质认定这一必需程序,一旦银行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后,往往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交织在一起,不难看出公安机关在定罪上需要检、法机关从法理上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公安机关要加大案件侦破力度,破案保稳定 公安经侦部门是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专业队伍,要克服困难,树立长期经营的思想,加大案件的侦破力度,力求快侦快破,坚决打掉非法集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办案民警工作中要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纳,做好阵地控制,破案保稳定。 (三)金融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金融部门是认定非法集资性质的职能部门。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日常业务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倾向,力争将非法集资清除在萌芽状态,化解风险,消除隐患。对公安机关提交认定非法集资性质的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及时认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 工商部门要严把企业、公司登记注册和经营范围核定关,把好年检关,定期清理“空壳”公司、企业,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线索,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和金融部门开展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查处工作。 (五)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氛围,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 通过广播、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非法集资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对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认识。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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