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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运用及探讨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20:1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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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必须同时随卷移送扣押的财务并注意掌握好扣押有效期限。 3、判决生效后,将罚金型判决文书按正规程序移交执行局执行,由执行局根据判决内容实施强制执行并尽可能的将执行结果与检查机关、公安机关进行协调通报。 4、向司法监管机关(监狱、看守所)发送罚金尚未执行的书面函件,并作为不予减刑的条件。 5、向犯罪人家属发送罚金尚未执行的督促书面函件,并告其不执行罚金的后果和作为不予减刑的条件。 四、在刑事案件中适用罚金型处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除了上述对罚金型处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特别是执行上的经验特点的探讨之外,我们在具体操作和应用上,还专门提出三个“正确掌握”,作为各法官的审判工作原则,可供各位同事参考: 1、正确掌握罚金刑与缓刑的挂钩关系,即做到不执行到账不能缓; 2、正确掌握对个人与单位犯罪的罚金刑关系,即个人少罚,单位多罚,穷人轻罚,富人重罚; 3、正确掌握对未成年人的罚金刑,即不罚、少罚,依情轻罚;罚、缓并举。 罚金型处罚在刑事案件中的正确运用是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与实践要关切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我们刑事审判改革的一个难题。它不但牵涉到立法、审判,还牵涉到司法、执行,需要大家的共同重视和深入研究,更需要各级领导,特别是其他法律机关的支持和帮助。本文的目的就是企图抛砖引玉,把我们基层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中运用罚金刑的经验和挫折告诉大家,希望引起各法律阶层的注意并给予具体的指导,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尽到人民法官的职责。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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