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即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自愿选择实施或不实施某种合法行为的权利和自由。“法无名文可定罪”,等于有那么一部分合法行为,法律不加以禁止,而执法者可人为加以禁止,不允许公民实施。试问这是不是严重侵犯了公民自愿和自由的权利? 3、“罪刑法定”保障了公民公平、民主的权利。不错,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避免的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但是,无法可依谁之过也?谁有权力、谁有能力来改变这一切?立法者而已!公民何错之有?关于法律,公民除了遵守的权力,还有什么?解释?那不能叫解释,只能叫理解,因为这种“解释”正确与否,不由公民说了算,没有法律效力!提意见?这算什么权力?和没有有什么区别?可见,在法律面前,公民是多么的无能为力!好!这样也不管了,相信绝大多数公民都是愿意遵守它的。但是,“法无名文可定罪”,就是说“无法可依可定罪”,等于公民没有去遵守一些不存在的、子虚乌有的、空的东西也算是一种错,真是天理何在!公平何在!这和独裁专制有何区别?难道不是严重侵犯公民公平、民主的权利? 公平、平等、自由和民主等都是我国宪法名文规定了的公民所享有基本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效力高于一切法律,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由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法无名文可定罪”是根本违反宪法的东西,所以必须坚决加以取缔!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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