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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的刑(诉)法学和犯罪学审查报告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8:17   点击数:[]    

具体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呢? 或者是最严重的类型中的最严重的具体犯罪行为?(schwerste Verbrechen oder Tatschwere?)

  29.通过对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的访谈分析, Albrecht, Hans-J??rg教授认为当前死刑案件辩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

  第一,律师将辩护过多集中于犯罪客观方面,主观因素重视程度不足,而实践中客观方面有时难以辩护;

  第二,法官判决缺乏一些规范性指导,说理不够,自由裁量权有时过大;

  第三,最好的辩护须建立在被告人与律师彼此的信任,这在中国有待加强;

  第四,律师辩护活动不应过多集中在审判阶段,其他阶段均应有律师参与;

  第五,律师获得的关于被告人的信息和资料十分有限;

  第六,律师辩护有时很难影响法院定罪量刑;

  第七,律师应运用各种辩护策略,如怀孕、不到18周岁等法定减轻情节等;

  第八,律师应采取积极和消极的辩护技巧和方法。

  这八个问题是Albrecht教授在指导 “加强死刑案件刑事辩护” 的实证研究项目的最近一次研讨会上提出的。

  30.  Weigend,Thomas: Unverzichtbares im Strafverfahrensrecht, ZStW 113 [2001], S.276.只要认为侦查程序澄清事实之后,有必要进行法庭审理,原则上应该坚持:仅仅是法庭审理所得对于判决才是重要的;而且只有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同意,才能允许侦查程序的结果在法院的判决(Entscheidungsfindung)中直接予以采纳。直接把侦查程序的结果作为判决的基础是很危险的。

  31.  《刑事诉讼法》早就规定了死刑复核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到目前为止,只能是尽快结束这种复核现实的违法状态。

  32.  要制定具体明确而统一公开的核准与不核准的标准,使得辩护律师有机会和根据进行充分有效的辩护。当然,学术界主张废除死刑的专家学者只能为该指导标准提供不核准的苛刻标准,如果提供核准的标准或者充当核准程序的法官,势必会违背自己的学术主张和学术信念,从而危及自己的学术信誉。

  33.  历史上有过赦免的先例,宪法上也有国家元首的赦免权规定,但是在实体和程序法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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