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 |
|||
|
|||
热门标签:求职(14) 职场(2) 大学生(2) 教案(1) 身材(1) 面试(1) 简历(1) |
![]() |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刑法 |
|
|||||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8:08 点击数:[] ![]() |
|||||
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刑法理论界上有学者称,此款规定是我国的无限防卫权, ⑦或特别防卫权,⑧或无过当之防卫等。⑨据此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情形”⑩,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它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反击,不至于因过多地考虑防卫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服犯罪。无过当防卫赋予了防卫人无限的防卫权,因此必须对无过当防卫的使用严格掌握,以免滥用,使得防卫权蜕变为私刑权,造成社会混乱。必须明确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因此,除了没有限度条件外,正当防卫的其他四个条件:起因条件,防卫时间,防卫对象以及防卫意图必须同时具备。 六、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新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既然正当防卫的有利无害社会效果,是应受完全的表彰,其中的见义勇为、舍生取义的英雄行为,还当歌颂;则法律的良心就不能单纯从消极方面论断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而应当进一步从积极方面肯定其有利无害、有功无过,而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特别是当今社会治安往往因各种暴行而趋于严峻,法律倘能促使社会群起而攻之,则其制止和预防犯罪的及时有效性,便相对大于司法机关的事后究办。可是,许多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特别是那些为保卫重大利益作殊死斗争,因而容易涉嫌过当甚至被误以故意行凶论罪的防卫适当行为,即使最后终于水落石出,如果司法机关只是就事论事地宣告无罪了事,而不昭示其功于社会,不强调其应受法律完全保护的效果,则甚至会因这种不作为抑制、削弱、伤害公民的正当防卫积极性。现时,公众面对歹徒逞凶,虽然对被害人也寄予同情,但不少的人宁可袖手旁观,不愿挺身而出。法律的社会效果落后于时代要求,这确是十分令人遗憾的! 七、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 (一)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缺陷 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无过当之防卫的适用对象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如何理解这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呢?严格地说,行凶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因而其含义十分宽泛,难以界定。例如打架是行凶、伤害是行凶、杀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可以行凶、手持凶器可以行凶。因此,修订后的刑法采用行凶一词,存在一定的缺陷。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对行凶一词加以限制解释,限于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因而构成无过当之防卫的行凶,应当是指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对之实行无过当之防卫。杀人、是指故意杀人,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使用凶器,严重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安全的情形。对于那些采取隐蔽手段的杀人、例如投毒杀人等,事实上也不存在防卫的问题,更谈不上无过当之防卫。抢劫和强奸,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20条之规定,是无过当之防卫的对象。那么,是否对一切抢劫和强奸犯罪都可以实行无过当之防卫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强奸和抢劫,从犯罪手段上来看,有暴力方法。胁迫方法和其他方法之分。这里的其他方法往往是指麻醉、灌酒、利用失去知觉不知反抗的状态等。对于暴力强奸、抢劫,显然可以实行无过当之防卫。但对于采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行的非暴力的强奸、抢劫能否实行无过当之防卫,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在我们看来,对这种非暴力的强奸、抢劫犯罪不能实行无过当之防卫。至于绑架,一般情况下是采用暴力的,因而可以实行无过当之防卫。但也有个别情况下,是非暴力的。例如胁迫等,在这种场合,一般不允许进行无过当之防卫。总之,在认定无过当之防卫的对象的时候,应当以暴力犯罪来严格界定与限制修订后的刑法所列举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只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以暴力手段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才存在特殊防卫的问题。 (二)建议增加正当防卫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未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民法责任,即正当防卫人是否要对损害结果作出赔偿或负其他民事责任。防卫人在行使防卫权利时,既没有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而滥用权利,又尽了防止过当的义务,其行为既有理、有利、又有制,与所产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具备损害赔偿或其他民事责任的原因要件。由此可知正当防卫人无需为自己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相反,根据正当防卫的完全正义性和有利无害的社会性,防卫一方在要求不法侵害者承担其直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责任的同时,有请求赔偿防卫人因防卫造成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害的权利,这乃理所当然 (三)举证责任责任问题 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适用无过当之防卫,存在一个举证责任问题。因而无过当之防卫是被害人的一个无罪辩护的理由。无过当之防卫的立法初衷是鼓励公民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但是也造成了一种危险,这种危险是指可能使不轨之徒易于歪曲利用无限防卫权以遂其杀人目的。 11 为此,对无过当之防卫必须严格审查,防止滥用。这里涉及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在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责任,亦即他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我们认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过程,仍然通行“谁主张、谁证明”的原则。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里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就包含证明责任的含义在内,在无过当防卫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当然要全面收集证据。如果发现无过当之防卫的事实材料的,应当据此认为无罪。但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只发现证明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材料,未发现无过当之防卫的事实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无过当之防卫的辩护事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否则无过当之防卫就不能成立。 12 八、结束语 新刑法的修改,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更加准确,具体,完善。无论是正当防卫概念上的修改还是对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的两个基本条件的界定,以及增加的无过当防卫的规定,都充分反映了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治安状况条件下,进一步强化防卫制度的必要性。这不仅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还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形成敢于通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良好社会风气。 参考书目 1、徐华 新正当防卫制度论 绥化师专学报 第22卷第2期 2、王作富 中国刑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刘守芬主编 《新法学概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第111页 4、陈兴良主编 《刑法总论》 人民出版社2002年3 月出版第36页 5、高铭暄 中国刑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张明楷 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 7、赵秉志、赫兴旺主编:《论刑法总则的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学》》1997年第2期。 8、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改与试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版,第18页 9、陈兴良主编:《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 10、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89页 11、范忠信:《刑法典应力求垂范久远——论修订后的刑法的局限与缺陷》,《法学》1997 年 12、陈兴良 论无过当之防卫 法学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
![]() |
5VAR论文频道 |
![]() |
5VAR论文频道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新闻 | ||
|
|
![]() |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20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