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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列车上抢劫罪认定的排除及其法律适用      ★★★ 【字体: 】  
旅客列车上抢劫罪认定的排除及其法律适用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7:12   点击数:[]    

,向社会显示个人威风,强拿硬要,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本案被告人寇平实施的简短犯罪行为过程显现被告人无视公众道德理念,恃强欺弱,故意在旅客面前耍威风,从而扰乱列车正常公共秩序。

    (2)确定被告人实施的客观行为及其使用暴力的程度决定案件性质。被告人寇平酒后无登上旅客列车,并在该公共场所公然向旅客索要香烟,充分表明其道德伦理的沦丧,属硬要行为;其后,打旅客一记耳光,该暴力行为方式及强度相对较弱,系随意殴打他人行为;随后对被害人实施了搜裤掏钱的强拿行为;在达到目的后,并没有逃离现场。综观被告人犯罪的全部过程,其在客观行为上表现的横行霸道、蛮横无理、随意滋事出有因显露无遗。被告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上述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周围相关人员会产生一定的恐惧和威慑,但从直接后果看,尚未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残。被告人对其行为会招来10年重刑的后果是根本不会甚至没有想到,这亦充分表明被告人的动机并非在于直接追求钱财。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更为符合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④

    (3)具体考量被告人的刑罚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刑罚的“度”与该犯罪行为相联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义是应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而确定与之相当的罪名和刑罚。“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⑤”“国家设立的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惩罚已然的犯罪(报应)达到预防未然的犯罪(功利)的目的”⑥,因此被告人所受刑罚要“既与已然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又与未然的犯罪的可能性大小相适应”⑦。毕竟,“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⑧”

    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其立法原意旨在强化维护社会主义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而本案审理中必须考虑的问题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施以暴力并索取旅客钱财就一定构成抢劫罪并加重处罚?答案应该是否定的。若认定抢劫罪,则在责、罪、刑三者之间明显存在失当、不协调,无法达到一致,刑法的打击与保障功能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在审判实践中,曾经出现过:对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以索取少量财物为目的的行为该如何处置问题;亦曾出现过以抢劫罪认定的情况。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审判实践基本上能够形成一种共识:对上述情况,一般以教育感化为主,不宜定罪处刑⑨。如果未成年人出于称王称霸、好逸恶劳等动机,多次使用轻微暴力气或者胁迫手段强索少量钱财的,可综合评价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认为应当予以定罪的,可认定为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罪,因为上述行为的主要社会危害性并不表现为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严重侵犯,而在于破坏社会安宁和秩序,这种主客观事实特征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完全符合。实际上,这种案件的处理完全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来理解、执行。类似事实能否引用相同刑法原理?笔者认为,虽然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在我国是不提倡并不实行的,但是法理毕竟是相通的,有些案件的审理在遵循刑法总则、分则的规定下可以适当参照引用类似判例,采用某种程度的类似做法;而且这种法在审判实践中是很受欢迎的。据此对在旅客列车上使用轻微暴力、胁迫手段,强索少量钱财的情况,亦可以采取上述方式处理。这种方式的处理,实质上亦符合刑法理论上所倡导的谦抑原则⑩。

    综上所述,在审理旅客列车上涉嫌抢劫犯罪的案件时,不应简单处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注意被告人主、客观方面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联系,如被告人的主观动机与目的、其预谋或者临时起意的心理及思维过程、使用暴力手段及程度、对抗或者反抗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等。应当全面审查行为人的主客观因素,避免单纯的客观归罪现象产生。

    二是注意区分各罪名之间存在的、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交叉重叠而容易引起此罪与彼罪混淆的界限,从而准确判定选择与之最有联系、最相接近的罪名。注重把握犯罪主客观要件的统一。

    三是准确理解与适用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罪、责、刑相一致。只有打击的稳、准,才能体现狠,才能完全反映出刑法的双重功能作用;而且应当准确将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于个案,解决具体实践问题。具体审判时考虑适用该原则与刑事严打政策并无矛盾,反而更好体现出“轻轻重重”处刑原则。

    附注:

    ①详见第40期《中国刑事法杂志》,冯慧、杨复晗的《对铁路上几种具体犯罪的处理》一文P33.

    ②详见1999年10期《人民检察》,廖慧兰、邱利军的《旅客列车上几种特殊类型抢劫罪的认定》P22;1994年9月19日《人民法院报》,刘义祥的《谈谈列车内“强买强卖”型抢劫罪的认定》。

    ③据了解,一些基层法院遇见类似案件时,一般是根据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宝从轻情节而予以减轻处罚。基层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考虑如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运用。但若被告人无任何法宝从轻情节时,该如何处理,则难求一统认识。

    ④上述二点如何判定二罪的主客方面因素,可参见《人民法院报》2003年8月4日B4版中《正确区分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一文。

    ⑤⑧分别见中国大百科全书书出版社,(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P47、P104.

    ⑥⑦详见中国人民出版社、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一)》P192.

    ⑨参见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⑩详见法律出版社,赵秉志主编《当代刑法理论探索(第二卷)犯罪总论问题探索》P681—684“谦抑的定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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