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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界定及相关问题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6:5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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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法律文书”亦可能被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院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中亦列有除判决、裁定以外包括调解书、决定书、支付令在内的各式各样正式法律文书。由上述,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范围仅限定为形式意义的判决书、裁定书于本罪而言是不适宜的。 2、“有能力执行”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 最高院1998年4月25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所谓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是基于被执行人身份,技能等明确的状态,判定较容易,自不赘言。但何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被执行人暂无客观存在可供执行的钱物时不易判定。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判定①被执行人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有较稳定收入的,只要有证据证实其平均收入在扣除其法定扶养人必需的生活费后高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定限度,即应视为有可供执行财产。②在无法查实被执行人有收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只要有证据表明其暗地里进行高消费,即应认定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高消费的标准应由人民法院结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和人均支出数额拟定。只要被执行人依上述标准被判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即可治罪。“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表现形式最高院司法解释和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已有规定,如何判定应注意以下标准①看行为的暴力程度、规模大小、次数多少、持续时间长短。若行为人抗拒裁判执行的暴力明显、规模大、反复次数多、时间长,有其一情形的,一般应认定为情节严重。②看拒不执行标的的重要程度。若标的是伤者急需的医疗费、老人的赡养费以及虽非钱物但关系民生的禁放污水,禁止噪音等,行为人拒不执行的一般应认定为情节严重。③看拒不执行的实际危害结果和社会影响。若行为人拒不执行的行为最终导致法院裁判客观上已不可能执行及导致众多群众围观使法院形象严重歪曲等,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3、行为人因对裁判文书的误解拒不执行或拒不执行错误裁判文书或抗拒错误(违法)执行活动是否构成本罪。 实践中,在执行法院裁判文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有时会因为己身法律知识的不足导致对裁判文书的不理解乃至误解,在此心理状态的抗拒行为不应定罪,但经执行人员讲解教育后仍抗拒执行的,应予治罪。在实践中还会出现行为人在拒不执行法院裁判过程中,该裁判文书被认定是错误的,在此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抗拒行为情节严重也不宜治罪,因为执行错误的裁判实质上是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非法侵害,被执行人应有权反对这种侵害。在一些案件中,法院的裁判文书没有错误,但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有错误,甚至出现非法执行活动,基于上述理由,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也不宜定罪处罚。 此外,适用本罪时还应注意与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关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在1979年刑法157条与妨害公务行为共同规定,说明两者本质上有相同之处。当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方式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法院裁判时,就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这属于法条竞合。妨害公务罪保护的是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执行人员依法执行法院裁判实质也是执行公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只不过是突出对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裁判的特殊保护,相对于妨害公务而言,是特别规定,依据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所以这种情况应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然,若行为人暴力威胁阻碍的是执行人员非执行裁判的其他职务行为,就只能构成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在1979年刑法中本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一个客观表现,现单独成罪,其适用范围不仅指人民法院而且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上述原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相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关健看犯罪的对象是否针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另外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重伤)定罪处罚。 注: 1、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下)第890页 中国法制出版社98版;赵秉志主编《妨害司法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第348页 吉林人民出版社。 2、参见刘守芬主编《刑法学概论》第494页 北京大学出版社;梁根林编著《刑法分论》第240页 北京大学出版社。 3、参见周道鸾 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680页 人民法院出版社。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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