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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法因果关系的审查判断及其应用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5:3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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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的事实现象中去寻找答案,而不是行为之前;反之,要了解危害行为情况,则应着眼于危害结果之前。 ⒊多样性。客观普遍的刑法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呈现复杂多样的态势,具体可归纳为三种情况:⑴由一个危害行为产生若干个危害结果,其中又可分同类与不同类危害结果,如造成数人死亡的某危险物品肇事案,属一个危害行为造成数人死亡的同类危害结果情况;而如果同时还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则属一个危害行为造成不同类危害结果的情况。⑵由若干个危害行为产生一个危害结果,其中也在存在同类与不同类行为之分,如数人共同殴打一被害人致死,属同类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情况;在数人分工盗窃财物案中,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销赃,此属不同类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情况。⑶由若干个危害行为产生若干个危害结果,依上又可划分为三种情形,即同类危害行为产生同类危害结果、同类危害行为产生不同类危害结果、不同类危害行为产生不同类危害结果。 了解刑法因果关系的多样性,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在集团犯罪或共同犯罪中,不仅有助于确认共同犯罪的性质、各个共犯的作用与责任,还有助于正确地解决各共犯定罪量刑的具体问题。 四、刑法中必然因果联系与偶然因果联系的审查判断 人们对因果关系的认识过程,总是从一个个单独存在的事物,到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再从因果联系提升到更深刻更一般的形式,即由片面到整体,由现象到本质,由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不断认识过程。因果关系只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小阶段或小环节,当把这“小阶段”或“小环节”,放到客观世界的普遍联系和事物发展的总链条中考察时,就能发现现象间的因果联系,表现为同事物发展的总趋势相一致的,可称为事物发展的“必然因果联系”;表现为由事物内部存在的非根本矛盾或外部事物对事物发展起次要的、补充的作用,促使事物发展过程发生某种摇摆或偏离的,称为事物发展的“偶然因果联系”。刑法因果关系亦是必然因果联系与偶然因果联系的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只承认刑法中存在必然因果联系,而把偶然因果联系排斥在外,将可能会因此而放纵利用偶然因果关系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或者减轻了犯罪分子所应负的刑事责任。 所谓刑法上“必然因果联系”,是指危害社会行为同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内在的、本质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形式在刑法中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危害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合规律、必然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如用铁棒猛击人的头颅必然引起人的死亡;二是客观上已存在发生某种结果的危险的情况下,尽管危害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某种结果,但在特殊情况下却不可避免地引起了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人本身是特异体质,只要身体某些部位受到对正常人不足以构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神经反射而致心跳停止,致被害人抑制死亡等。 所谓刑法上的“偶然因果联系”,是指危害社会同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外在的、非本质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也可分两情形:一是两行为所引起的两个必然过程相互交叉或者衔接所形成的偶然因果联系,如某甲欲强奸某乙,乙在被甲追赶时,不幸被丙的汽车轧死案,此即为相互交叉型偶然因果联系;甲在马路上违章驾车撞伤乙后逃逸,因乙失去知觉,又被丙开的汽车过失轧死,此案即为相互衔接型的偶然因果联系。二是危害行为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后,但又与自然力或他人正当行为相竞合,以致引起了另一危害结果,这时危害行为同另一危害结果间就存在偶然因果联系,如甲重伤乙后,丙送乙入医院,当晚因医院失火将乙烧死,此案中,甲的行为同乙的死亡之间就存在偶然因果联系。 五、刑法因果关系应用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应用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⒈不能把刑法因果关系同刑事责任等同起来,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在研究和应用刑法因果关系时,应当特别注意。刑法因果关系的存在只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要与行为的主观方面的条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联系起来分析才能确定。 ⒉在处理存在偶然因果联系的具体案件时,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预见能力作为判断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标准,而应根据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原理,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实事求是原则,才能正确认定和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刑法中的必然因果联系和偶然因果联系都是不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不管人们是否预见,都客观地存在着。对于必然因果联系,行为人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都能预见到的,如“意外事件”即是,但其存在是客观的;同样,偶然因果联系也是客观存在的,行为人对这种因果联系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预见的,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利用偶然因果关系犯罪的人存在。 ⒊在刑法中区分必然因果联系与偶然因果联系,也不意味着偶然因果联系存在的案件中,行为人一定要负较轻的刑事责任,这问题也要具体分析。在存在偶然因果联系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应当按故意犯罪论处;如果存在过失,应当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也应考虑到,在必然因果联系与偶然因果联系两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是不完全一样,并且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偶然结果不易预见,对此,在定罪量刑时应谨慎从事。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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