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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5:31   点击数:[]    

该《意见》以罪犯活动范围、通信会见等处遇差别要素,将罪犯处遇分为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处遇级。虽然实施分管后,不同级别的罪犯处遇不同,但是处遇差别不明显。虽然宽管罪犯在监内活动范围可以适当放宽,但监狱空间有限,如果再考虑分类管束后分管单位需要实施封闭性管理,以及监狱重要设施需要专用空间,宽管罪犯的最大程度的活动范围也不会与普管级罪犯活动范围拉开理想距离。虽然监狱对严管罪犯要严格限制监内活动范围,但监狱应当保证罪犯的基本权利。罪犯活动范围是处遇差别要素中的核心要素,受制于该要素作用发挥不充分,通信、会见、管理、文体活动等处遇差别要素的发挥状况也不尽人意。处遇效价将大大降低,根据弗伦姆的激励理论,处遇效价的降低直接导致处遇激励力的低效。分级处遇工作要有突破,必须将处遇差拉开。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将罪犯活动范围由监内引向监外,从而大大提高了监狱对罪犯活动范围的调控能力,并由此牵动罪犯通信、会见、管理、劳动报酬等处遇要素调控能力的提高。监狱对分级处遇要素调控能力的提高,为监狱加大处遇差提供了前提。而处遇差的提高则可以大大提高分级处遇的激励力度。

  其二,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有利于提高监狱行刑的经济水平。进入市场经济后,由于监狱的产品多为普通产品,且产品质量一般,而产品成本久降不下、产品价格高、销路不畅、致使监狱企业内部出现较严重的劳动力剩余问题。监狱劳动力的剩余不仅影响了劳动改造手段的运用,不仅使监狱管理正常关系失衡,部分罪犯在监内无活可干,不仅增加了监狱对留监罪犯的管理难度、增加了监狱对参加劳动罪犯的管理和教育工作量,而且大大增加监狱在罪犯方面的支出-监狱需要养活这些罪犯。为罪犯寻求劳动岗位成为监狱管理的迫切需要,也是减轻监狱经济压力的现实需要。

  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组织有悔改表现、积极接受改造、离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符合条件的宽级罪犯白日在社会上劳动,晚间返回监狱,为罪犯劳动创造了新的机会,而且可以调整:当监内劳动岗位不足时,监狱可以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会上开展劳动承包等活动;当监内劳动力紧缺时,监狱可以紧缩监外劳务活动,满足监内需要。这样,可以解决监内劳动力剩余问题。

  监狱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不仅可以解决监狱现实的经济问题,为监狱提供劳动岗位,而且可以给监狱带来较可观的直接经济利益。监狱组织管理罪犯在社会上的劳务承包,除投入少量人力资源,如进行劳务联系,对获得开放性处遇罪犯进行监督管理无需投入大量财力、物力,也不承担投资风险,而可以获得收益。由于监狱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组织罪犯在社会上进行劳务承包是利用社会上的资源组织罪犯劳动,因此,较之于监狱重新投资办企业组织劳动改造,显然具有投资小、风险小,劳动投入少,而投资回报率较高的特点。

  监狱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还可以潜在地减轻社会救济的压力。由于出狱人被隔离社会多年,自我生存能力弱,为避免其出狱后重新犯罪,社会需要给予出狱人员生活上、技术教育上的帮助,以便他们能够渡过出狱后的危险期。这就是所谓“出狱人保护工作”。一般说,出狱人保护是因人而异的,如果出狱人适应社会能力低,社会帮助力度就要大,反之,社会帮助可以保持相应程度。社会帮助程度取决于出狱人适应社会能力。社会帮助与社会救济支出成正比例关系:社会帮助程度越高,社会救济支出越大。可见,提高罪犯适应社会能力可以降低社会在救济出狱人方面的支出。监狱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实际是在罪犯出监早期进行适应社会教育。罪犯参与生活可以提高罪犯社会适应能力,这个看法不应存在争议。

  其三,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是推进现代化文明监狱制度建设的重要措施。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讲,现代化文明监狱制度不应满足于修补完善,而应有所突破发展。我们已经指出,在刑罚运动的历史过程中,刑罚始终是由严酷向宽缓方向发展的。这是刑罚运动的基本规律。刑罚的中心由死刑、肉刑移向自由刑,乃是这一规律的外在表现。设置开放性的处遇级别,允许积极接受改造的、出监劳动不致危害社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务承包或其他社会劳动,使中国监狱的行刑由封闭型向开放型发展,这正是尊重刑罚运动规律、自觉依刑罚运动规律办事的具体体现由于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涉及分级处遇级别重新设计、罪犯考核制度完善、开放处遇与减刑、假释、行政奖励等关系的调整以及罪犯监外劳动承包收入分配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明确解决),因此,开放性处遇级别的设置必将带动现代化文明监狱制度的极大发展。可见,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乃是推进现代化文明监狱制度建设的一个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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