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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11:40   点击数:[]    

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4.3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1997.3.24)和《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1995.4.30.),建立国家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和离任审查制度,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状况始终处于国家的有效监管之下,防止出现巨额财产时才发现其来源难以查明的失控状态。同时,与这一制度相配套的是需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的监督机构。这个机构负责对申报的材料进行系统化、透明化的管理,防止监督机构“护短行为”和集体腐败现象的产生。

    其次,建立金融监管机制。我国从2000年4月起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它是整个金融实名制的一部分,它的设立有利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给予及时、全面的监控,有利于抑制腐败,使得“灰色收入”无处藏身,更有利于国家财政、税收的征管。但是,由于我国各大银行间的互联互通工作做的还不健全、不完善,同一姓名可以在不同的银行开立多个户头,使得腐败分子还有可乘之机。同时,增加对不动产的实名制管理,使腐败分子妄想利用购置不动产转移赃款、毁灭证据逃避法律的制裁的幻想彻底破灭。⑥

    再次,坚持党的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策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党、国家和群众三个方面加以监控,广开举报渠道,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纪委的内部监督作用,从多层次对腐败势力加以打击。

    综上所述,由于新刑法第395条存在着在犯罪主体和法定刑上的立法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和完善。在完善立法的同时也需要对它的前置制度加以建设,如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所有这些都必须坚持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建立健全各种配套制度,并通过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来予以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建设,才能更有力地打击腐败分子,才能更快、更好地进行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①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版第642页

    ② 张明楷:《刑法》法律出版社

    ③ 储槐植:惩治腐败的锐利武器(N)法制日报1989—12—15(3)

    ④ 刘玫:香港与内地刑事诉讼制度比较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9页

    ⑤ 卢建平:刑事视野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1期第61-68页

    ⑥ 蔡兴致:财产贪贿犯罪的疑难与辩症(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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