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正常运行的轨道,或者说,在经济领域中,国家刑罚制度正是通过制裁那些与国家经济秩序格格不入的行为来强制性地推行国家经济秩序的。 (三)通过用刑罚制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来维护公共安全秩序。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指出:“因此,我们可以把整个机体描述为一个寻求安全的机制,感受器、效应器,智力以及其他能力则主要是寻求安全的工具。……几乎一切都不如安全重要(甚至有时包括生理需要,它们由于被满足,现在不受重视了)。假如这种状态表现得足够严重,持续得足够长久,那么,处于这种状态中的人可以被描述为仅仅为了安全而活着。”(注:[美]马斯洛:《动机与人格》,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4页。)马斯洛是从广义上来把握安全的,他的上述论断从心理学立场深刻论证了安全之于人的重要性。从法律起源的真正原因与合理存在的理由来看,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源于人类安全感的需要。而作为全部法律制度中最古老的刑罚制度,其产生的真正原因与存在的合理性当然更是如此。如果说“安全需要”、“安全感”这是就社会个体的感受而言的话,那么,这种个体的安全需要和安全感外化为社会的存在,那就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秩序”了。在刑罚制度的视野中,公共安全秩序是指社会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一般指重大公私财产、生命、健康)不受非法威胁与侵害的状态。它是国家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因素。从我国1997年刑法分则第2章的规定来看, 公共安全秩序主要反映在生产、运输、交通工具与设施、电力及煤气等设备、武器、弹药管理以及危险物品管理等方面的有序运作上。1997年刑法把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来重点防范与打击,还以26个条文对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规定了不同刑罚,其中,有5个条文( 115 条、119条、121条、125条、127条)规定有死刑。这表明了国家刑罚制度对公共安全秩序的严格保护。 (四)通过用刑罚制裁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来维护国家社会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是指国家对社会进行正常有序地管理、不受干扰和妨害的状况。如果从广义上来把握,社会管理秩序包括了国家管理社会所及的各个方面的秩序,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公共安全秩序等似乎都应囊括其中。但这里所说的社会管理秩序,是根据1997年刑法分则第6章,从狭义上来理解的社会管理秩序, 它仅指国家对社会进行日常管理的秩序。具体言之,它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执法秩序、工作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监所秩序、司法秩序、医药管理秩序、公文与证章管理秩序、毒品管理秩序、社会风尚秩序、文物与名胜管理秩序、国(边)境管理秩序以及卫生检疫秩序等等。由于社会管理秩序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在我国现行刑罚制度中,国家实际上把不宜在刑法分则其他各章中加以处罚的应受刑罚制裁的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统统安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下加以禁止和处罚。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1979年刑法分则第6章进行了大量修改。一方面, 立法者把规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条文由22个增加到90个条文,将原来的60多个罪名补充、调整、扩充到119个;另一方面,调整了部分死刑罪名, 但仍然规定了8个带有死刑的条款(289条、292条、295条、300条、317 条、328条、347条、355条)!显然, 国家极大地加强了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而这种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强化,正是通过扩大刑罚制裁范围、提高刑罚打击力度来实现的。 (五)通过用刑罚制裁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来维护国家的军事秩序。军事秩序是一种特别的社会秩序,其本质是指国家军事运作有条不紊,井然有序的状况。它既关系到国家政权、社会制度的稳定,又关系到国民生活安宁。这是由军队是国家和人民的坚强后盾与卫士这一事实所决定的。虽然文学作品中的军人给人们的印象总是坚强、守纪、服从、勇敢,但现实生活中,军人也是人,人性的许多弱点,诸如自私、贪婪、怕死等也会自然地反映在他们的身上。所以,为了确保军人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国家不仅要制定一般的军纪军规,还必须用刑罚制度来约束和规范他们的行为,充分维护国家的军事秩序,进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国家军事利益。从1997年法分则第10章的规定来看,军事秩序主要有以下内容: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军事机密保守秩序、军事日常工作秩序、国(边)防守卫秩序、军队领导秩序、军用财产秩序、战斗秩序、军事行动地区秩序等。立法者以刑罚禁止了武器装备肇事罪等31种行为(犯罪),换言之,国家认为这些行为与国家的军事秩序严重冲突,必须坚决予以排斥。从刑种设置情况来看,本章规定罪名的 28 个条文(421条~448条)中,有10个条文带有死刑。这一方面体现了“军法从严”的处罚原则,同时也说明了国家军事秩序极端重要,必须特别保护。 上一页 [1] [2] [3]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