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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6:19   点击数:[]    

的智力水平分析,对认定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认知程度也即其对危害是否明知具有决定意义。

显而易见,认定行为人犯罪故意的确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我们需要通过分析各种相关因素才能得出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结论。

(三)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犯罪故意认定

1、预谋危害结果犯罪故意的认定

对于有预谋的犯罪,行为人一般具有犯罪动机,而犯罪动机又深藏行为人内心。但犯罪动机可能通过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他与被害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显现出来,这种一贯表现和人际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能够被人所感知的事实。除此之外,对于已发生的危害行为,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所做的预备行为和行为过程的周密程度也可说明某种犯罪故意的预谋性。

2、突发危害结果犯罪故意的认定

对于突发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一般不存在犯罪动机。同时,因为其危害行为可能是由其它原因激起,比如污辱、争吵、互殴等。此时,在认定行为人犯罪故意时,我们应当考虑到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明知”是不全面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不一定真的属于“明知”,我们会说行为人“不计后果”。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认定

就现行的刑法规定来说,对故意犯罪并未区分故意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因此,刑事诉讼中对刑事被告人的故意也不区分直接或间接。但是,认定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对刑事被告人的量刑具有参考意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认定,一般无需考虑行为人的意识因素,也即不再区分行为人明知的危害结果是必然要发生的还是可能要发生的;对行为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认定主要考虑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其明知的危害结果是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还是放任的态度。

4、个别故意与共同故意的认定

个别故意是区别于共同故意的一种犯罪故意,它指的是犯罪行为由一个人实施或多个人但各自独立实施情况下行为人对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共同故意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每个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明知是一致的,对明知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希望或放任也是一致的,即要么都是直接故意要么都是间接故意。在共同故意犯罪中,不可能同时存在具有直接故意的刑事被告人和间接故意的刑事被告人(指同一犯罪)。否则,与他人具有不同犯罪故意的行为人只能按个别故意犯罪来追诉。

三、过失的含义及其认定

(一)过失的含义

刑事意义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的认定

与犯罪故意需要认定一样,犯罪过失同样需要认定。在过失的罪过形式当中,无论从主观意识还是意志,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与故意犯罪的行为人都有所不同。从行为人的意识上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危害行为产生的结果是“明知”的,过失犯罪则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但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但他又“轻信”这种结果能够避免;从行为人的意志上看,故意犯罪的行为人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因此,认定过失犯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犯罪动机和目的仅存在于故意犯罪形态当中。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是没有动机的,因而他与被侵害者是没的利害关系的;行为人没有犯罪目的,因为他并不追求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因为行为人并不追求危害结果,所以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并不直接指向这种结果,并且危害结果可能不是该行为产生的唯一结果;如果是唯一结果,那么这种结果不一定超出了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程度,比如一般互殴导致的重伤害或死亡。因为行为人并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在过失犯罪过程中,不存在行为人有预谋以及与此相关的犯罪预备情形。

3、实际发生的结果,可能有行为人追求的良性结果,也可能有与此相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只发生了危害结果而没有发生良性结果,这就可能构成了过失;如果只发生了良性结果而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公诉人一般不会以过失犯罪为由提起诉讼,更不存在犯罪过失的认定问题。

4、在认定犯罪过失时,同样要考虑发生危害结果时与发生该结果有关的时空条件;这些条件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这种作用是否行为人所“应当预见”?或者在他看来在这种条件下“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5、对侵害对象的具体情况考查,也会影响到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或就该具体的侵害对象来说他认为危害能够避免。

6、刑事被告人的智慧或学识将决定他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或者他已经预见到了但他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就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意志来看,如何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或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要看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直接,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可能就不是过失而是故意。有时,行为与危害结果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危害结果超出了行为人所追求的程度,这也是一种过失。

四、犯罪目的的认定

对于故意犯罪来说都有犯罪目的。一般情况下,对于危害结果明显的故意犯罪,刑法并未将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因为这种目的已经反映在行为人的行为当中,比如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对于以获取利益为目标(或者说“目的”)而不顾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的犯罪而言,因为危害结果的隐蔽性,刑法中的这类犯罪明确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目的才构成犯罪,这类犯罪主要体现在财产以及与财产相关的犯罪上。

因为犯罪目的与犯罪故意有十分紧密的联系,所以犯罪目的认定往往与犯罪故意的认定同时进行。

五、犯罪动机的认定

与犯罪的目的认定一样,犯罪动机是故意犯罪所特有的。因此,有犯罪目的的刑事被告人应当说都有犯罪动机,但有犯罪动机的人不一定有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比较,后者更明确更具体。而前者可能只是一种临时的冲动。

六、犯罪主观方面各要素的关联性

刑事被告人故意、过失、目的和动机不是孤立的,这些要素的认定也不应孤立地进行,在认定过程中往往是交叉的,各要素往往是相互关联的。必须综合考虑各因素,才能做出更接近真实的认定。

七、精神病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对于正常人来说,只要年龄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即可认定为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对精神病人来说,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就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要认定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上各自分析。鉴定精神病人从医学上来讲并不难,但从法学角度来判定精神病人是否构成犯罪相当难。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假如精神病医学专家已经鉴定某刑事被告人确为精神病患者,但他们能否鉴定该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或者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属于“精神正常”?我们还得参照正常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方法来认定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观方面,但又必须考虑精神病人意识和意志有缺陷的特点,以最大的限度的宽容来掌握认定的尺度。

刑事诉讼中,犯罪的认定首先取决于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认定。而四要件的认定中,通过以上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最为重要而且复杂,对它的认定将直接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在没有进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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