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情节严重与否,是罪与非罪的法定界限。
(三)内幕交易罪的主观方面。
泄露或者利用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行为人在主观上的过错形式表现为故意构成。它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而且主要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获利之目的。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内幕交易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与其他故意犯罪基本相同,故不赘述。
(四)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是指故意违反国家对股票、证券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因而应受刑法处罚的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
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笔者认为,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它包括:1、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员;2、公司内部获取股票、证券发行、交易信息的人员;3、股票、证券发行、交易从业人员;4、公司的主管机关负责人员以及工作人员;5、股票、证券发行、交易的中介人员;6、其他有法定职责参与评判、审计的工作人员等等。二是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三是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除上述三种人能构成内幕交易罪主体外,其他人员由于不易知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因而不构成本罪主体资格。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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