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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现实思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01:3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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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释前辅导中心”,我国台湾地区的“外役监制”等都是此类处遇方式。我国可以设立设置开放性处遇制度,通过组织有悔改表现、积极接受改造、离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符合条件的罪犯白天在社会上劳动,晚间返回监狱,为罪犯劳动创造了新的机会,而且可以调整当监内劳动岗位不足时,监狱可以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会上开展劳动承包等活动;当监内劳动力紧缺时,监狱可以紧缩监外劳务活动,满足监内需要。 行刑个别化的原则要求不同的犯罪人应有不同的处遇。因为要使以改造教育犯罪人为目的刑罚真正收到公正合理的良好效果,就应当有所区别的裁量刑罚。⑦犯罪人的不同处遇,应当有不同的监禁设施相配套。这些监禁设施应能满足犯罪人对自由的不同要求。由此,就产生了不同开放程度的监狱或监区。笔者认为,在我国条件成熟的地方应考虑建立半封闭式监狱(或称中间监狱) 甚至完全开放式监狱。半封闭式监狱可适用于将近释放的受刑人,让他们白天在附近的劳作场或工场与常人共同劳动,自由交际,晚上点名,核实后收监。这样可以使之与社会接触,为释放后能适应社会正常生活做准备。开放式监狱,是指不用围墙、锁、看守等有形的方法来防止受刑人逃跑的新型监狱。用来维持监狱纪律的仅是随时送回封闭式监狱的威胁。受刑人在开放式监狱里不受严密而持续的监视,自由地接受责任心的训练,接受教育从事劳动。开放式监狱往往适用于短期自由刑或即将刑满的服刑人员。我们已经指出,在刑罚运动的历史过程中,刑罚始终是由严酷向宽缓方向发展的。这是刑罚运动的基本规律。推进监狱行刑社会化,改变监禁执行方式,设置开放性的处遇级别,允许积极接受改造的、出监劳动不致危害社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务承包或其他社会劳动,使中国监狱的行刑由封闭型向开放型发展,这正是尊重刑罚运动规律、自觉依刑罚运动规律办事的具体体现。 (二)构建社区矫正制度,推进行刑社会化的现实运作 社区矫正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西方国家普遍盛行的、并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与倡导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体制与方法,它既是西方教育刑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刑罚经济原则和经济刑罚原则的具体贯彻,更是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道化要求的具体落实。社区矫正体现了现代刑事政策的精神和现代刑罚轻型化、行刑社会化的理论趋向,顺应世界性监狱行刑社会化制度改革的潮流,有利于全面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减少并预防重新犯罪。实行社区矫正,既是犯罪人再社会化所必需,也是社会之责任。社区矫正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然而罪犯在社区的就业和生活问题难以解决。当前,下岗职工不断增加,整个国家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由于大多数的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程度低,素质差,往往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弱势状态,很难找到较为理想的工作。如果不能妥善安排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可能会成为他们重新犯罪的隐患。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我国构建社区矫正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更新刑罚观念,确立非监禁刑和监禁刑并重的刑罚理念。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重刑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正像有学者形容的那样“重刑主义像一个无法摆脱的幽灵,一直在国人的心中游荡。”⑧商鞅在几千年前就提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⑨行刑社会化观念的出现,是对我国重刑主义的巨大挑战,同时也是符合刑罚发展的趋势的,要构建社区矫正制度,必须从根本上转变重刑主义的思想,消除监禁刑为主的片面观念,明确慎用监禁刑原则,确立非监禁刑和监禁刑并重的刑罚理念。刑罚的适用应注重对犯罪人的帮教改造,如何使之顺利回归社会的方面上来,笔者认为根本的途径就是转变重刑主义的传统观念,积极营造社区矫正制度。 2、完善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刑事立法。首先完善现有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对管制刑,应当加入罪犯对受害人的赔付金、参加公益劳动、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等内容,并适当扩大管制刑的适用。适当放宽适用缓刑的刑度上限,可考虑由原来的3年提高到5年;适当缩短假释条件中已实际执行刑期的期限,适当扩大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其次发展我国现有的刑罚制度,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慎用监禁刑的条款,积极引领公众刑法观念的进步。应适时地创设转处制度⑩、刑罚易科制度?及法院判决前对判决对象的人格调查制度。应考虑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社区矫正法,?在实体上、程序上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包括社区矫正的原则、执行机关、适用对象、适用程序、被矫正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及奖惩、执行程序、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等等内容,使社区矫正的每一项工作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重点增设社区服务刑种。社区服务,在国外也被称为社会服务令、社区劳役和劳动赔偿等等,是法院判令被告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作为对社会赔偿的一种方式。社区服务刑自1972年在英国立法中首创以来,发展十分迅速,至20世纪80年代,大部分西欧国家、美国1/3以上的州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引进了这个刑种。它试图通过义务劳动使罪犯自我教育、自我改善。?社区服务刑种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预防犯罪。我们国家在行刑过程中也已经出现社区服务刑种这一新的形式,并且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今年3月17日,南京玄武区法院少年庭发出了江苏省第一张“社区服务令”,一起中学生抢劫案得到一种全新的处理。那就是法院通过慎重考察,大胆做出决定,对4名犯罪的少年暂缓判决,同时向他们发出“社区服务令”,指令他们无偿为南京后宰门街道敬老院的老人们义务劳动二个月, 待考察完毕后, 再对他们酌情做出审判。二个月后, 法院对他们的实际行动进行了多方评审,认同他们通过自己的实际努力已经基本达到了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最终,法院依法做出了免予对他们刑事处罚的最后判决。?这意味着他们被免予牢狱之苦的同时,又可以高高兴兴地回到自己往日所熟悉的课堂。其实对于这些轻微犯罪,如果他们不具备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那么,判处他们从事的社区服务, 既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又有利于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设立社区服务这一刑罚条款,就是最富代表性也是最有成效的措施。 总之,以罪犯复归社会为目标的行刑社会化,是刑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现代刑罚执行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它避免了单纯依靠监狱自身改造罪犯的弊端,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反映了刑罚效益思想,且符合行刑人道原则、行刑个别化等原则,是对我国传统重刑主义的颠覆,符合刑罚轻缓化的要求。“可以预见,在吸取以往实践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行刑社会化的理论与实践将更趋成熟和科学,将更为注重刑法的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有机协调,追求公正价值和功利价值的动态平衡。” 参考文献: [1](日)福田平、大冢仁著,李乔等译《日本刑法总论讲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06页 [2] 冯卫国著:《行刑社会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3]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31页 [4] (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 矫正导论[M ] 1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1. 22. 130. 22 [5] 王泰《现代监狱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版 [6] 点视居住,是一种特别的监狱监禁方式,让服刑人员白天自由活动,晚间临睡前将他们集合起来予以点名,确认无误后,再令他们各回各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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