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审判机关,定罪量刑权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重要内容,但落实到具体个案上,定罪量刑权力的具体行使只能赋予主审法官,而就法官个人而言,由于个体的差异,文化水平、知识积累、生活经历和性格取向的不同,必然存在对《刑法》具体法条立法本意、法条解释、具体适用等方面认识上的不同,对同类案件量刑适用把握的标准也存在不同。 4、管制刑适用比例很小。2003年管制刑适用3件3人,2004年管制刑适用6件8人,2005年管制刑适用3件6人,2003年至2005年三年管制刑适用总数仅12件17人,仅占自由刑量刑总数的0.981%。 原因分析:管制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自由刑中唯一不予关押的自由刑刑种,在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当前缺乏足够司法资源保障管制刑的执行,其执行方式和执行效果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自由刑量刑合理化建议 1、建议适当提高有期徒刑的法定最高刑期。可考虑提高到30年,以和无期徒刑更好衔接,同时为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创造条件。 2、缩短有期徒刑法定刑的幅度。上下限之间以不超过5年徒刑为宜,制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以犯罪情节轻重为权重的细化、量化标准和量刑参数规定,增强自由刑量刑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可以有效限制自由刑量刑自由裁量幅度过于宽泛问题,降低审判主体主观认识差异和意志因素对自由刑量刑的影响,有利于自由刑量刑定位的准确性。 3、调整短期自由刑上、下限。短期自由刑上、下限均存在过低问题,拘役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重要的短期自由刑,按照《刑法》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但是,在拘役刑适用中,判决前的羁押期又折抵刑期,使得一些案件一经判决即刑期已满或所剩无几,使教育改造工作缺乏时间上的保障,也难以发挥拘役刑的刑罚效应。建议将拘役刑法定期限调整为:3个月以上1年以下。 4、取消管制刑。自由刑单一化是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把性质不同的自由刑予以合并,废除具有折磨性、野蛮性的自由刑类别,使服刑人在行刑设施内得到大致相同的待遇。自由刑单一化反映了刑罚观念的深刻变革,即由报复刑观念转向教育刑观念,体现了自由刑的人道与进步。管制刑由于在适用上存在诸多问题,当前缺乏足够司法资源保障管制刑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也已很少适用,在自由刑量刑中所占比例很小,可以考虑取消管制刑,将管制刑现有适用范围纳入《治安管理法》调整范围。 5、完善罚金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罚金收缴、管理、使用方式,规范政法机关 经费保障形式,防止罚金刑影响自由刑量刑。同时,建议将刑事案件被害人赔偿纳入罚金执行范围,统一收缴上交国库,由国家负责被害人赔偿的给付,增强被害人赔偿执行力度,切实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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