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对照自己的改造表现,对考核结果应形成客观、公正的意见。这是监狱依法办理呈报减刑的基础。 2、减刑条件,必须是明示的、详细的、易于操作的。监狱对可以减刑、应当减刑的情节,应当有严格详细的认定标准。这一标准应当被全体干警和全体罪犯所熟知。应当在分监区公布。这样,干警在筛选减刑对象,制定减刑计划,办理减刑材料,制作、呈报减刑建议书时有明确的依据。罪犯对照明示的减刑条件标准,能够知道自已是不是符合减刑条件,知道其他罪犯的减刑是否公允、恰当。罪犯行使申辩权、申请复议权、申诉权时,也有明确的依据。 3、要从立法上、制度上建立与完善一整套罪犯减刑的权利保障制度。①告知权利。监狱应当向全体罪犯定期告知罪犯在获得减刑过程每一环节中的权利。知情权、申辩权、提出异议权、申请复核权、申诉权、获得公正减刑权等。对罪犯在具体程序环节中发生疑问时,监狱还应当告知该犯行使具体权利的途径和时限等。②监组讨论。在管教干警的主持下,根据罪犯的考核改造表现,由罪犯所在监组讨论提名,讨论意见报分监区。③分监区干警召开减刑会议集体讨论。分监区干警根据罪犯监组讨论意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照法定的减刑条件,评审罪犯的改造表现,列出分监区的上报减刑计划。④公布减刑计划。减刑计划对分监区全体罪犯张榜公布,规定有不同意见者,可在3日之内向分监区提出。分监区对提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对待,实事求是,及时给予处理。3日后,经全体干警讨论,修正减刑计划,上报监区。监区核后上报监狱审核。⑤公布建议减刑的事实和理由材料。减刑计划启动、制作减刑材料完成后,每一批罪犯上报减刑,分监区应当向全体罪犯公布上报减刑的事实和理由的书面材料(狱内侦查方面的少数特殊情况除外),并规定有不同意见者,自公布之日5日内提出,满5日,对没有异议的减刑材料报监狱,对有异议的,实事求是地复查。⑥监狱减刑会议集体讨论。监狱收到减刑材料后,应当向监狱干警和罪犯公布上报建议减刑名单。 允许罪犯5日内提出异议。满5日后,召开监狱奖惩评审领导小组会议,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集体讨论上报的减刑案件,对通过监狱会议讨论的拟上报减刑的罪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整理材料上报中级以上人民法院。⑦公示“拟裁定减刑罪犯名单和减刑幅度”。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前,应当提前7日将拟裁定减刑罪犯名单和拟裁定减刑结果向监狱干警和罪犯公示。满7日后,对无异议的作出减刑裁定。⑧检察监督。驻监检察机关除行使抗诉权外,在“拟裁定减刑名单”公示后7日内,应当深入拟减刑罪犯所在的监区,收集、听取其他罪犯的意见,听取该犯主管干警的意见。并应当在日常工作中监督和保障提出异议的罪犯不受打击报复。⑨赋予被裁定减刑罪犯的上诉权。减刑裁定书,应当增列罪犯不服此裁定的上诉方式和期限。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所制作的减刑裁定书均未规定被减刑罪犯的上诉权,这是法治的疏漏,应予以完善。 总之,监狱机关对在押罪犯获得减刑的权利,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度来保障。使罪犯减刑的相关权利义务能够由程序制度保障行使。这对加强监狱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对上报减刑的程序,除可以建立监狱内部的一套程序制度外,还需要在制定单列的减刑法、减刑条例或在修订刑诉法、监狱法或制定监狱法实施条例时予以明确规定。使减刑的程序环节更详细、具体、周密,更利于保障罪犯的获得减刑权,使减刑的具体程序前后衔接,公开、公平、公正,形成规范的减刑程序制度。弥补现在我国刑诉法执行程序的严重不足,完善我国的程序法体系,这是在目前仍由人民法院裁定减刑这一体制不变的前提下,监狱机关用程序制度来保障罪犯减刑权利的较可行的做法。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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