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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年缓刑犯再犯罪问题的思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57:5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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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定期于孩子交流其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与孩子多沟通,多了解青少年思想变化状态,成为孩子可以谈心的朋友,坚持长期与孩子共同学习法律知识,加强对孩子的法制教育和正确的道德观的引导,及时发现和遏止孩子违法犯罪的苗头,让孩子安全度过缓刑考验期,并不断督促孩子远离犯罪。 2、学校要正视。学校是学生学习成长的摇篮,学校的任务就是要正确引导、帮助学生走健康发展的道路,应该在重抓升学率的同时抓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培养学生正确的道德观,使学生学会用法律标准约束自己,经常组织法制课堂,多做法制宣传,让学生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学生犯法固然可恨,但这并不能成为学校歧视排斥学生的理由。学校首先要认清自己在学生犯罪问题中的有一定的责任,争取净化学校及周边环境,让学生免受不良因素的干扰,对失足学生要因势利导,消除老师同学的歧视心理,共同帮助其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成功回归社会,继续完成自己的学业,成为社会有用的栋梁之才。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更多参加社会活动的机会,如鼓励学生参加公益活动,志愿者行动等有益于树立社会公德,提高道德素质的活动,注重发掘学生特长,鼓励学生发展有益的兴趣爱好,让学生在课余有丰富的娱乐活动,形成一个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 3、社会要宽容。未成年人性格尚不稳定,容易受社会各种因素利诱,稍不留神就会犯法,因为这个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社会更应该对犯了法的未成年人持宽容态度,对犯法的未成年人更加关爱,不要给其求学、求职的道路设阻,净化社会环境,加强娱乐导向,影视作品要摒弃暴力和情色等不良因素,主题应该积极向上,提高法治环境,创造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 4、司法机关要尽责。 (1)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在庭审阶段要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多作法律说服教育工作,判处缓刑后要明确告知缓刑少年犯缓刑期间的权利义务,强调缓刑期间杜绝违法犯法行为,并向少年缓刑犯及其监护人送达如《监管令》[4]等成文约束规则,要求缓刑少年犯在缓刑期间要遵守相关规定,接受法院的考察和帮教,同时要求监护人应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对缓刑少年犯的帮教工作。为加强判刑后的帮教效果,法官应对少年缓刑犯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一对一法官帮教负责制,即判处缓刑的法官要负责加强缓刑考察对象的帮教,避免缓刑犯缓刑期间再犯罪。少年法庭可以定期举办缓刑考察对象学习班,定期召集缓刑考察对象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他们订阅《人民法院报》等法制报刊,提高他们的法律认知程度。 (2)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判处缓刑后,法院应将缓刑少年犯的详细情况及时送达缓刑人员住所地司法局,并督促缓刑少年犯限期到司法局报到,对限期不报到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缓刑。 (3)法院与少年犯所在学校、村、居委会、派出所、司法局等基层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交换意见,了解情况,适时对缓刑考察对象进行心理矫治和社会帮助,要求每个缓刑少年犯每个月作思想汇报。 (4)参与社区矫正的机关对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加强监管措施,责任到人,负责人经常找其谈心,摸清其工作、生活及思想状况,促其真正认识自己所犯错误努力改正,尽可能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组织缓刑少年犯参加社区服务,举办法制讲座或心理咨询等,组织缓刑少年犯到少管所参观,到社区义务劳动,帮助其学习一定的劳动技能。 (5)对少年缓刑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要及时考察,适当处置。对有立功表现或改造成绩显著的缓刑少年犯,依法予以减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借鉴国外前科消灭制度,[5]前科自然消灭,视为未曾犯罪,这样既可防止少年缓刑犯回归社会后受到歧视,又能减轻缓刑少年犯的思想包袱,充分巩固缓刑的改造效果。对抵制考察表现不好的视其情节予以教育、警告。对犯新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撤消缓刑。 5、监管措施要完备。创新电子监管系统,建立互联信息网络。电子监控技术在美国非监禁刑中运用十分广泛,电子监控措施能随时追踪犯罪人。我国应实现户籍网络登记,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络上,实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局联网,对缓刑人员实行联网监督。 笔者深信,通过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帮助,一定会减少缓刑少年犯在缓刑期间或缓刑期满再犯罪的问题,更好地体现缓刑改造的价值。 注释: [1] 囿于资料所限,本文仅以西城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为北京市法院系统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缩影,借以说明少年缓刑犯的再犯问题。 [2] 美国2001年被判刑的被告人中,有74%被判处缓刑,4%被单处罚金。 [3] 美国各州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缓刑犯、假释犯和其他摄取非监禁刑的执行。 [4]当前,很多地区对预防和矫治少年犯罪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有益尝试,一些经验和做法值得推广。如江苏省海安县法院给少年犯家长送达《监管令》,就是对预防和矫治少年犯罪的新的探索。见中国法院网:钱军、胡华:《海安法院为少年缓刑犯家长送“药方”》。 [5] 前科消灭,又称刑事污点取消、犯罪记录销毁,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法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被处刑记录的制度,也就是将该人曾被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法的法律视为不再存在,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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