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的一种方法,不必规定在刑种的死刑里,应该规定在缓刑那一节里。换句话说,就是将缓刑分作两种:(一)死刑的缓刑,(二)普通的缓刑,同在一节内分别规定。” [9]令卢蔚乾先生遗憾的是,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死缓依然被规定在死刑一节中。然而,死缓既然是一种特殊的缓刑制度,那么,有关死缓制度被规定在刑法总则第三章“刑罚”中,尤其是规定在刑种的死刑里,显然是不科学的;并且,作为刑罚的一种特殊执行制度的具体适用程序被规定于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对现行刑法做一定程度上的修正是十分必要的。 鉴于笔者的学识及对死缓制度的理解,在此拟作如下建议: (1)将刑法第四十八条改为(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将刑法第四十八条原第1款的后半部分和第2款的后半部分拿出来单独成条,修改为(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第2款)“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后,规定到“缓刑”一节中,作为特殊缓刑即死刑缓刑存在; (3)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关于死缓后处理问题被规定在“刑罚”一章是明显缺乏操作性的,因此必须还将这二条移至“减刑”一节,与死缓制度共处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章,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死缓这一刑罚制度的严整性。 当然,笔者仅仅从力所能及的方面,粗略地提出死缓制度的有关立法完善,随着刑法学和刑罚学在实践中的进一步发展,必定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在实践中完善死缓制度本身将是有志于这一领域研究的学人的职责所在。 结束语 本文并不是要否定死缓制度已经体现的限制死刑的立法善意,而是从另外一个角度阐释死缓制度,进而揭示出死缓制度的真实本质,以达到更加科学地认识死缓,运用死缓的目的。当今世界对于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多数是持限制和减少适用态度的。而当前我国也正向废除死刑迈进,因此,科学地认识和运用死缓这一我国独创的死刑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逐步增加死缓的适用,由此过渡到死刑的名存实亡,直至最终消灭,是有可能的。这也是我国死缓制度的魅力所在。
注释:
[1] 马克昌:《论死刑缓期执行》,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2] 傅义、周林:《死缓制度的法理探疑》,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1期 [3]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55页 [4] 冯日乾:《“缓”解》,载《中国青年报》2001年10月6日 [5]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6]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47页;余淦才:《论“死缓”》,载《安徽大学学报》(社哲版)1986年第4期;勾承力:《死刑缓期执行与一般缓刑的区别》,载《中国法制报》1982年9月3日;何毓庚:《死缓和缓刑》,载《光明日报》1981年5月29日 [7] 参见缪树权:《缓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1期 [8] 王忠毅:《我国死缓制度的法律性质初探》,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5期 [9] 卢蔚乾:《死刑的缓刑问题》,载《政法研究》1956年第6期 A New Probe into the Nature of the Stay of Execution ¬¬ ——From the Jurisprudence Logical Contradiction in the Institution Itself Yang-Yong (Law School of XiangTan University,HuNan 411105)
Abstract:Amendent on the institution of stay of execution of the old riminal law has been made in the new criminal law to further show the positive magnificance of the restraint of capital punishment.Then,what’s the essence of stay of execution?Whether is it a kind of probation?This article will reannotate the fact that the special system of it is a kind of probation by analysing the jurisprudence logical contradiction existing in the criminal law item 48 about the provisions of it institution and give legislative suggestion that stay of execution institution should be attributed into the chapter of “specific of punishment”of criminal law. Key Words:probation;stay of execution; logical contradiction
作者:杨勇,湘潭大学法学院2003级法律硕士 EMAIL:yangyong0607@163.com (此文已发表于《中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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