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仍然沿用传统学说中的单一犯罪对象理论。 6 其实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并不能单纯地割裂开来进行讨论,笔者之所以这样做仅仅是为了能更加明晰地说明本人要表达的观点和见解。另外还有的学者提出了所谓“犯罪客体”和“保护客体”区别的问题,这里限于篇幅,仍使用“保护客体”这一名词,并且用之突出笔者的立论用意。 7 在这里用“乙”客体这一名词是为了和乙犯罪对象相对应,事实上在乙客体和甲客体之间存在较复杂的关系,笔者将在后面详细论述。 8 李洁著《犯罪对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31页。 9 笔者认为,至少在事实错误领域,行为人对于其实际实施的危害行为和结果的主观态度是同一的,也就是可以对其进行同时评价。 10 笔者虽然在这里沿用了通说的观点,但实际上笔者对于事实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对于实际发生的危害事实的主观犯意仍有不同看法,限于篇幅,这里不再详述。 11 因为犯罪对象和保护客体之间存在不可割裂的关系,除了同一客体的不同对象表现形式之外,应该这样认为,就是不同的对象所对应的都是不同的客体。没有脱离客体而单独存在的对象错误,也没有脱离对象而存在的客体错误。只有在客体同一的情况下,才能谈单纯的对象错误问题,除此之外,所谓对象错误是不存在的。 12 赵秉志主编《刑法学原理》(大陆刑法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162页。 13 同上,162页。 14 同上,163页。 15 野村 捻《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三月第一版,215页。 16 吉林大学吴振兴教授之观点。 17 当然,我们这里谈的并不包括以未成年人(包括男性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性犯罪。 18 其实用权利义务关系来解释这个问题是牵强的,但是限于篇幅,采用通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