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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49:14   点击数:[]    

榜首。这从侧面说明,就犯罪对象来说,暴力犯罪对人身的侵犯显然远远高于对财产的侵犯。这也是一些学者仅仅把人身作为暴力犯罪对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2)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是密度、比例最低的一章。这可能是由于相当一部分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不会诉诸暴力;另外也可能与军人的身份,即直接参与社会交往的机会较少有关。
  (3)有三章的内容不含任何涉暴条文。这是因为,在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大部分犯罪都缺少犯罪对象,而在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犯罪客体过于单一,缺少下位概念。
  (三)分类
  首先,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可对暴力作如下分类:
  1、轻微暴力:对他人人身未造成任何伤害,或仅造成极轻微的伤害。
  2、一般暴力:对他人人身造成轻伤。
  3、严重暴力:对他人人身造成重伤。
  4、极严重暴力:造成三人或三人以上重伤,或一人以上死亡。
  为了研究需要,对于形形色色的暴力犯罪,可以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我国学术界目前采用的分类依据有:手段的直接性与间接性、危害后果、内涵与外延、侵犯客体等⑧。
  我认为,就这26个刑法条文所直接涉及的犯罪来说,可以按照其对暴力手段的依赖程度,将其分为两类:
  1、必要的暴力犯罪:行为人只有在采用暴力手段时,才构成该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而采取其他手段时,即使造成同样的危害后果,也不构成犯罪。如:第202条的抗税罪、第247条的暴力取证罪等。
  这类犯罪一般危害不大,刑罚也较轻。这是因为,在这类犯罪中行为人追求的只是轻微违法行为(如抗税),甚至是正当的职务行为(如取证)。假如不采用暴力手段,或虽采用但情节并不严重的话,就不会上升为犯罪行为。暴力手段对犯罪的成立产生了根本作用,使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发生了改变。暴力的程度,显然应在一般暴力以下。
  2、选择的暴力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可供选择的犯罪手段有数种,暴力只是其中之一。行为人采用其中任何一种手段均可能构成该条文规定的犯罪,当其选择了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之一时,该项具体的犯罪即可被称为暴力犯罪。
  这类犯罪一般危害性较大,刑罚也较重一些。在行为人仅仅采用一般暴力的情况下,暴力手段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又分为四种情况:
  (1)、没有影响。暴力及威胁(胁迫)只是可供选择的手段之一;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与否,在损害后果相同的情况下,不影响定罪量刑,如劫持航空器罪、强奸罪、抢劫罪、侮辱罪、破坏选举罪等。
  (2)、罪名不变,加重法定刑。暴力手段在这类犯罪中与其它手段明显不同,在危害后果相同的情况下,使刑罚大大加重,如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强迫卖血罪。该类暴力行为要求的起点很低,只要是轻微暴力即可。同时也不能超出一般暴力,否则就会触犯新的罪名(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3)、罪名改变,轻罪变为重罪。在行为人采用其他手段实施犯罪时,按照该条文确定的罪名定罪量刑;一旦行为人采用了暴力手段实施犯罪,则援引其它条文规定的一个更重的罪名定罪量刑。这里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只要采用暴力手段,罪名即发生转化,即暴力是罪名转化的必要充分条件。例如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即构成抢劫罪。这里的暴力只须是轻微暴力即可。另一种情况是,不仅要求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还要求必须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伤残、死亡),即暴力仅是罪名转化的必要条件。例如实施非法拘禁罪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采用的暴力至少应达到严重暴力的程度。
  (4)、罪数增加,数罪并罚。行为人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时一旦采用暴力手段,量刑时即在原罪名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新的罪名,两罪并罚。例如,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这里的暴力也只要求达到轻微暴力即可。
  以上是我在宏观层面上对刑法条文中的26个涉暴条文所做的粗浅分析,权做抛砖引玉之用。在微观层面上,如每个条文中暴力的具体含义、程度、后果、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适当等等,尚须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①莫洪宪主编《犯罪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71-73页
  ②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1月第2版,第290-293页
  ③杨春洗等主编《刑事法学大词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出版
  ④林志刚《暴力犯罪的内涵与外延》,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2期
  ⑤魏平雄等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524页
  ⑥曹子丹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56页
  ⑦陈兴良主编《罪名指南(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486页
  ⑧阴家宝主编《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第568-5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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