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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与唐律疏义:血缘视角的比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49:09   点击数:[]    

假公济私,都属犯罪行为;该官吏如果事前不知道家人的上述行为,也默认有罪,如果事前知道,则按一般的受贿罪处罚。
  唐律的规定有其法理基础:第一,血亲或家人收受部下财物,必有所应,必然告知官吏,受人之托,用人之财,必有所偏。事前不知,有失教之责,事前知道,有纵贪之恶,家人受财,官员的责任是不能推卸的。第二,如果要求控方承担官员事前是否知道的举证责任,则是缘木求鱼,因为家人之间的交流,对外有一定的封闭性和隐密性,不易取证。第三,官员和家人是利益共同体,案发后,家人为了保护该官吏,会不惜一切把责任揽到自己头上,以规避法律制裁,以确保家庭的整体利益。第四,提高腐败的成本,依托血缘或亲缘立法,对症下药,制度反腐,从体制上进一步堵塞腐败的通道。
  2、盗窃犯罪
  唐律规定:“诸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者,以私辄用财物论加二等”(《唐律疏义.贼盗》卷二十)。这表明,唐律已注意到了亲属内部相盗与一般的盗窃行为的区别,一般盗窃十匹布要判一年半徒刑,而盗用自家十匹布只要打十板,处最低刑;家人与外人合谋盗窃自家十匹布,只加二等处罚,即打三十板。“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唐律疏义.贼盗》卷二十)。即如果盗窃亲属的财物,处罚也低于普通盗窃,并且随加害人与受害人血缘的亲近而减轻处罚。造成差别的依据就是基于血缘和家庭关系。
  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血亲内盗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过一个司法解释,一般未将盗窃自家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盗窃亲属财物的行为的认定也很模糊,不好操作。而唐律的相关规定比较科学,第一认定血亲相盗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应予打击;第二充分注意血亲相盗的特殊性;第三依亲等制刑,行为人与受害人血缘越近,处罚越轻,反之则越重并接近对普通盗窃的处罚。在所有权愈益细化的今天,应借鉴唐律的血亲盗窃立法。
  
  四、血缘关系与伪证犯罪、暴力干涉婚姻犯罪
  1、伪证犯罪
  刑法规定的伪证犯罪,没有区分血缘关系在此类犯罪的特殊性。而唐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外孙,若孙之父,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判以上者,不用此律”(《唐律疏义.名例》卷六),“其于律得相容隐,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减罪人罪三等(《唐律疏义.断狱》卷二十九),此二条之意义有二,第一,在一个家庭内生活的人及其他较近的亲属,帮助犯罪亲属掩蔽证据、赃物、通风报信,隐藏犯罪亲属,不认为有罪,如果有罪,也要依亲等减轻处罚。第二,强迫血亲相证犯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三,谋叛重罪,不适用上律。
  唐律如此规定有其科学依据,从法律的目的看,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而血缘关系是重要的社会组织,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是社会矛盾的缓压阀;如果强迫血亲相证犯罪,则很可能造成该血缘组织的瓦解,造成该社会细胞的坏死,法律实施得不偿失。
  有些学者认为不能因为血缘关系而破坏了刑法的统一性,拒绝血缘入法,在这里不妨借鉴大陆法系,1810年《法国刑法典》137、284条,1871年《德国刑法典》157、257条规定,知道近亲属犯罪而不告发,故意匿隐、令他人隐匿自己亲属,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脱逃都不能认为有罪。[3](P。25、45、168、204、205)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扩大了容隐权:1994年《法国刑法典》第434-1条、434条-6条,1976年《德国刑法典》第139条,1975年《意大利刑法典》第307条,取消了国事犯罪必须告发的例外。[4](P。770、1552)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
  唐律关于婚姻的规定较为详细,首先规定了家长对晚辈的婚姻决定权和法律责任。子女即使在外从业,婚姻大权仍由家长操纵,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告知家长并听从家长的意见,“诸卑幼在外,……未成者,听尊长,违者,杖一百。”至于子孙在家,其婚姻大权之归属,唐律未直接规定,可能因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已成为习惯,或者上条已隐含此义。如果嫁娶违反法律规定,又是祖父母、父母同意的,只处罚祖父母或父母,“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其次,根据血缘确定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同姓不婚,良贱不婚,守父或母或夫丧不婚,父母在押期间不婚,违者要受到刑事处罚。
  再次,规定了“七出”等离婚条件。妻子无生育,是丈夫离婚的法定权力,因为血缘得不到延续,而“七出”中有六条是与血缘直接相关的。没有“七出”规定的七种情况,一般不能休妻,“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唐律疏义.户婚》卷十四)。由此可见,唐律关于婚姻的刑事立法是建立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
  刑法从人身自由的角度规定了婚姻自由权,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基本上否认了家长的婚姻决定权,也否定了把血缘能否得到延续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这是巨大的进步。
  历史是发展的,历史是永恒的;现实是全新的,现实也是陈旧的。现行刑法与唐律疏义有质的差异性,但也有内在的一致性。血缘立法,是中华法系一大特色,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是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5](P。80~85)因为血缘关系永远是重要的社会关系,人类也永远不能回避血缘关系;血缘关系是温情的载体,也是冲突的源泉,中国刑事立法必须面对这一矛盾,也要充分利用这一资源。
  
  参考文献
  [1]肖强根,刘建.父亲为何勒杀儿子[N].法制日报2001年7月15日第4版.
  [2]刘洋.“家族腐败”警示录.湖南日报[N].2001年9月14日B3.
  [3]刑法资料汇编.第七辑[Z].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25、45、168、204、205.
  [4]各国刑法汇编[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5,770、1552.
  [5]汪永乐.关注刑法的人伦精神[J].政法论坛,2001,(1):80~85.
  
  
  
  ComparewithactivecriminallawandTanglushuyiinconsanguinityangleofwiew
  LiWeidi
  (Huanghuacollege,Huanghua,418008)
  Abstract:Lawmustassimilatenutrientfromhistory,standonconsanguinityangleofview,comparewithactivecriminallawandTanglushuyi,authorfind,activecriminalexceedTanglushuyiabouteverybodyegualityprincipleinlawandsomefrondosecriminalcriterion,butsomethingarenotasgoodasTanglushuyiaboutcorruptionboodle,thief,intentkillandwound,hardswearing.authorthinkthatitiserrormakingcriminallawaccordingtoconsanguinity,iserroroverrideconsanguinity’slawmeaningtoo.
  Keyward:consanguinity;activecriminallaw;Danglushuyi;bloodkin
  
  
  作者简介:,男,1964年生,湖南省双峰县人,怀化学院社科部法律副教授,主要研究中国法制史,研究方向是血缘与法律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学报》、《湖南大学学报》、《中南工大学报》、《船山学刊》等刊物发表相关论文近20篇。
  
  邮件地址:liweidi1289@sina.com.
  


转自: 声 明: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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