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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努比”风波的法律思考      ★★★ 【字体: 】  
“史努比”风波的法律思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48:1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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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问题?在广州发生的“‘史努比’大闹广州,工商部门调查麦当劳”的事件中,麦当劳公司就遇到了一些麻烦。人们对经营的合法性产生了不同认识,是限制经营者的经营还是鼓励经营者另谋生路、采取新型的竞争手段参与竞争?市场经济是保护经营者的利益还是维护传统的观念意识?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这起事件,并提出应当怎样对待一个成功的企业,如何用理性的目光去认识一件事情。
  
  关键词:超范围经营;搭售;不正当竞争
  
  “吃麦当劳花10元钱就可以得到一只史努比小狗的卡通玩具”,这几天麦当劳的史努比小狗确实叫广州市热闹了一番,抢购高潮引发了消费者与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人们开始从法律角度思考这种促销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有人认为,麦当劳卖玩具属于超范围经营,麦当劳在卖玩具的同时要求消费者购买汉堡包属于“搭售”,麦当劳不公开史努比的销售数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有人认为,麦当劳的促销影响了学生们的考试属于不合时机。各种观点鱼目混珠,很多带有个人感情。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领域里发生的一切现象都应该用理性的眼光加以看待,不能因为一个地方发生了风波才引起异议与争论。建立统一的大市场要求有一个统一的执法环境。本文仅从法律角度对这次风波做一些分析。
  首先,麦当劳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这个问题应该很好回答,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决定了它应该在何种范围内经营。我们从新闻中了解到“麦当劳的经营范围是麦当劳食品和相关产品”,这里有个如何认识“相关产品”的问题,法律上没有对“相关产品”做出解释,因此要从习惯、道德、实际情况分析这个概念。我认为,玩具既非违禁产品,也非专营产品,而且与汉堡包的主要消费群体青少年有密切关系,那么玩具可以属于“相关产品”。尤其在今天,市场准入机制并不再对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做过多限制,经营范围除与注册资金对应的行业有一定联系外,仅是经营者对外的一种文字明示,经营范围的变更可以根据经营者的需要通过履行法律程序随时调整。即便“相关产品”难以判断或者判断为不包含玩具,经营者也不应该承担判断不当的责任,主管部门在登记时不加以明确就草草批准是否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有人认为,如果玩具与食品被列为相关产品,那么药店卖棺材或者骨灰盒算不算相关产品?我想棺材、骨灰盒之于药店,与玩具之于食品不可同日而语,棺材、骨灰盒不可能遍地开花,因为它没有那么大的消费市场。
  其次,麦当劳不公开史努比的销售数量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我认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不能做无限制的解释,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加以理解,知情应该是有范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里没有规定“商品数量”,我们从立法原则上看“知情”也不应包括商品数量。商品的销售数量正如广州麦当劳工作人员所言属于商业秘密,属于其经营信息,经营者有权不予公开。麦当劳的抢购诸如销售紧俏商品一样,谁先来谁先买,买不到也没有办法,经营者只要不是以极少量的商品作为诱饵诱使消费者前来消费,就属于合理。退一步讲,经营者的商品进货量也不可能与现实相一致,就象上海、北京未发生抢购一样,实际销售情况总是与预测有出入。无法想象:经营者在卖得越多赚得越多的情况下,还会有商品不卖。
  再次,买史努比需购买汉堡包是否属于搭售?这是此次风波争论最多的一个方面,也是法律需要认真分析的一个方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均规定了搭售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买什么,不买什么。有人认为,消费者购买史努比时必须要买汉堡包,这剥夺了其选择权,属于搭售。我认为,如果麦当劳是一家经营玩具的商家,它在出售玩具的同时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汉堡包还可以勉强与搭售挂上钩,但事实上这种情况只会发生在商品极其短缺的年代,而且还只能是搭售劣质或者滞销产品。如今已是买方市场,卖食品和卖玩具还必须要进行搭售不可想象。现时的搭售,只会发生在某些垄断行业或者特殊行业,比如实施他人专利必须要采用专利权人提供的零配件,安装管道煤气必须购买煤气公司的燃气灶,不接受附加条件就不得购买上述服务。这起风波的实际情况是麦当劳在从事促销活动,它通过以低廉的价格出售青少年喜爱的商品招揽顾客,完全是正常的商业活动,就象电脑的经营者以低廉的价格向电脑购买者出售打印机一样,是在以优惠措施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如果借此推导出购买打印机必须要先购买电脑,而从此以搭售名义予以禁止,那么市场经营模式就只能是铁板一块了。如果因为优惠就侵犯竞争对手的利益,那么还有什么合法形式去鼓励竞争呢?麦当劳没有强买强卖,没有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买史努比虽然要消费汉堡包,但史努比并非绝版,否则也不会十元钱一个。消费者完全可以到其他经营者那里去购买史努比。在中国没有,在美国有;在广州没有,在深圳、上海、北京有;目前没有,今后会有;优惠的没有,普通价格的有。因买不到玩具或者卖不出快餐就说人家违法,就说“葡萄是酸的”岂不自欺欺人。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看,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该立法宗旨是防止经营者的搭售行为产生排斥消费者向其他经营者购买与搭卖品同类的商品的可能,防止出现不公平竞争。但“搭售”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中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搭售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指的是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产品时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销售的原则,妨碍了市场的竞争自由,也影响了交易相对人自由选购商品的经营活动,还会导致使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相对减少的后果,因而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质。”可见,不合理的搭售之关键在于:经营者的搭售行为利用了其经济技术优势。如果没有这种优势或者没有利用这种优势,首先搭售不可能发生,没有优势的搭售其不会达到目的;其次即使发生搭售也不构成不合理搭售,也就是说属于合法行为,比如卖电脑时优惠出售打印机。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麦当劳的搭售既没有利用其经济优势,也没有利用其技术优势,麦当劳是否具有这两种优势都很难说。消费者消费史努比并不是必需的,就象我们看到的在上海与北京根本没有发生抢购高潮一样,消费者没有史努比照样正常工作学习生活。而不合理搭售首先会使人们敬而远之,其次才是为了需求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所以,无论汉堡包与史努比谁搭售谁,麦当劳均没有利用任何优势强迫销售者购买,如果说有什么优势,那也只能说有商业上的竞争优势。为什么其他经营者做不到,是这样做不合法吗?恐怕不是,为什么人们争先恐后地去购买史努比?因为经营者抓住了消费者的心理。
  最后,麦当劳的促销活动是否要选择特定时间?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保护经营者的自主选择,就象保护消费者的选择一样。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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