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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 【字体: 】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48:09   点击数:[]    

庭收入来源的,应认为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五、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建议
  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却没有规定行为人说明来源的时限,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无限制地作出虚无缥缈、明知虚假却难以证实的解释,以拖延时间,企图蒙混过关。有的行为人在侦查阶段说明部分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又说明部分来源,甚至到庭审阶段仍不断地说明来源,使司法机关耗费了大量得人力财力和时间,仍使案件的定性处于不确定状态,给案件的处理带来被动。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严格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将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均纳入申报财产的范围,并细化申报内容。同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经责令“说明来源”的行为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限“说明”。否则,没有申报的财产一律视为非法所得,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科刑。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参考文献]
  1、赵秉志.《职务犯罪疑难问题及对策》
  2、周其华.刘生荣.《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
  


转自: 声 明: 本论文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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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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