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恶花”,正如有些学者所疾呼的那样,“对其如不及时予以废或改,等到有一天开出可怕的‘恶果’来,才采取措施,恐怕已是‘亡羊补牢,为时晚矣’!〔12〕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有三件事情要作:一是加强对“不法侵害”的司法解释;二是取消第3款的规定;三是增加有条件的逆防卫的规定。只有这样,正当防卫制度才能具有其应有的法律价值。 参考文献: 〔1〕田宏杰.防卫权限度的理性思考[J].法学家,1998(4). [2]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3〕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张远煌徐彬.论逆防卫[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6) 〔5〕[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意大利刑法典[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7〕[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8〕赵秉志谢望原.刑法改革与人权保障[J].中国刑事法杂志(检察理论研究),1998(5). 〔9〕高铭暄.刑法修改建议文集[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10〕王政勋.正当行为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1〕彭卫东.正当防卫论[M].武昌: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12〕汪永乐.“无限防卫权”的“恶之花”.http://www.lawstar.com/classnew/20011106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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