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心理态度是过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这是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法律具有模糊性,所以需要解释法律。但是法律解释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进行,必须遵循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以及基本理论。否则,就是越权解释、非法解释。《解释》对上述问题的司法解释明显属于越权解释、非法解释,应当是无效的。 (1)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2)参见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l997年版,第152页。 (3)参见鲍遂献、雷东多著《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9页。 (4)参见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 (5)参见林亚刚著《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5页。 (6)参见1987年8月21日两高《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7)参见高铭暄《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律出版社l999年版,第32页。 (8)参见林亚刚著《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4页。 (9)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l997年版,第275页。 (10)参见高格著《定罪与量刑》(上),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11)我国刑法学界也有少数学者主张过失共同犯罪,如侯国云、林亚刚等。 (12)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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