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这种重大恶性,使之不至于为害或再为害,因而去道德的“向善”之要求自然是长途。民法基本原则却不然,它有明显的“善”的要求,如诚实信用之类,故而,从整体上来看,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最能触及道德或护垒道德,因此最具道德“水拔”。 其四,从这两大基本原则的功能与经济利益的及身的程度看,二者也截然分道。刑法基本原则处理的是“罪”与“罚”的相关问题,最终达到的是预防犯罪、惩罚犯罪者、保护受害者,所以一般不直接与利益的得失增损挂钩,与经济利益关联尤寡;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则当然与经济利益脱不了干系,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私法性质这种法律基因所决定的。 经过这样一番研究比较,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无论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还是从学理上看,都可以成其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却有无视刑法基本原则与宪法基本原则的差异而生硬搬用之弊,为突显其刑法特色,依笔者所见,可将其改作“刑法平等适用原则”。而主客观相统一,其地位固然重要,笔者以为,将其列为刑法基本原则视野并不与前文所论要求相冲突,只是嫌其与罪刑相适应有明显的重叠之迹,因为“罪当其罚、罚当其罪”理应含有与主客观相关要求结合的内容。 三.结语 刑法基本原则所系重大,在整个刑法规范制定实施的过程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然而欲将这一问题彻底澄清,对任何人而言皆非易事,因为无论是刑法本身还是刑法环境乃至整个法宇宙都在时刻不停地经历着各式各样的发展变化,这就使得该问题的探究的难度愈加增大,相应地,对人们的要求也随之提高。 笔者以为,随着社会发展和刑法学进步,刑法基本原则也会有所演变,新的刑法基本原则定然会出现,这也是法与社会相协调并进的要求。但是对于刑法基本原则的“补给”也须审慎,新出现的原则究竟属于刑法基本原则与否以及该如何判断,均应经过科学的分析;况且,一个科学的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不能也不应当频繁更迭或“刷新”。 故此,对刑法基本原则系统、反复地探究是有其必要的;而且,如此上下求索也必,将有助于科学的刑法基本原则的体系玉成,进而促进整个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见Black’LawDictionary,WestCo.1983.P1074. [2]《法理学》张文显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79页. [3]《法理学》葛洪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98页. [4]《法理学》张文显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74页. [5]《法理学》张文显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75页. [6]同上. [7]《法理学》葛洪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99页. [8]《刑法学》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1页. [9]《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25页. [10]《刑事法总论》陈兴良主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128页. [11]《刑法教科书》何秉松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30~31页. [12]《基本原则的新解读》:贾凌、曾粤兴,刑事审判网,2004年3月15日. [13]《基本原则的新解读》:贾凌、曾粤兴,刑事审判网,2004年3月15日. [14]《论刑罚个别化原则》,周振想,载于《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2期. [15]《刑罚通论》,马克昌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508页以下. [16]《基本原则的新解读》:贾凌、曾粤兴,刑事审判网2004年3月15日. [17]《法理学》葛洪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11页. [18]《认真对待权利》,(美)罗纳得•德沃金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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