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刑法
   转化型抢劫罪常见若干难点问题的研究      ★★★ 【字体: 】  
转化型抢劫罪常见若干难点问题的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40:56   点击数:[]    

认为对于被告人有些不公平。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结合本案,被告人王长江入户盗窃兔子,因被被害人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故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基本结论】
  基于这种法律解释的精神,笔者认为,行为人转化前的犯罪情形或者行为人转化后的犯罪情形,只要其中有一项符合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就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因为之所以行为人前后两行为能够转化,立法者正是考虑到转化前后两个行为之间具有衔接性、连贯性和不间断性,如果两行为之间不具有连续性,则无需转化而是分别认定为数罪,所以其转化前的加重情节与转化后加重情节之间具有延续性,也即转化前的加重情节为转化后加重情节的延伸。
  五、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未遂问题
  【案例事实】
  2003年8月11日深夜,犯罪嫌疑人蒋某撬开刘某家窗户后入室搜找现金未果。正欲搬走刘某客厅一台彩色电视机时,刘某从床上惊醒,一边喊“抓强盗”,一边上前捉拿蒋某,蒋某用老虎钳朝刘乱打,致刘某身上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尔后,蒋某扔下电视后逃离。
  ——摘自《中国法律服务网》
  【问题分析】
  就本案性质属转化型抢劫不存在分歧,但对蒋某的行为属于抢劫既遂还是未遂有四种不同意见[1]: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抢劫未遂。理由是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应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取得财物作为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犯罪嫌疑人蒋某未取得财物,所以属于抢劫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抢劫未遂。理由是以盗窃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未遂的标准,即盗窃既遂事后抢劫也为既遂,盗窃未遂则事后抢劫也是未遂。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属抢劫未遂。理由是转化型抢劫既遂与未遂判断不但要考察是否非法占有了财物,而且还要考察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目的是否得逞。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属抢劫既遂。理由是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财产权利,又侵犯了人身权利,只有既未抢到财物,也没伤人的,才属于抢劫未遂。
  笔者认为,本案构成抢劫未遂。理由是盗窃未遂后转化为抢劫的,则只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但是并不意味采用盗窃行为既遂还是未遂,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未遂的标准。实质上,由于盗窃罪属于数额犯,那么实施某一盗窃行为会存在三种情况即不构成犯罪、盗窃(未遂)、盗窃(既遂),若采用行为人是否非法取得财物作为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那么会导致不构成犯罪和盗窃(既遂)可能成为抢劫罪的既遂,而显然盗窃(未遂)严重于不构成犯罪,有失公正,况且转化型抢劫又系目的犯。所以很难通过一种标准来衡量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问题。
  【基本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判断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还是未遂,应当建立两种判断模式,也即在不同情形适用不同标准进行判断。一是转化前行为已经取得财物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此时的转化实际是一种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构成抢劫罪。二是如果盗窃、诈骗、抢夺未遂后转化为抢劫,则只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因为,抢劫罪的转化是行为犯,但抢劫罪本身仍然是结果犯,应当以财物的取得为既遂标准。
  六、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竞合问题
  【案例事实】
  2000年8月23日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正华携带多用途小刀在上海浦东新区浦兴路处,见被害人沈鸿娣单身路经此地,遂起歹念,乘被害人沈鸿娣不备抢得手提塑料袋一只(内有人民币80余元及公交预售票等物)逃跑,嗣后被害人沈鸿娣大声呼叫,恰遇包卫平、曹震寰(浦东新区公安局民警)、仲轶青(上海市少教所干部)等人路过进行追捕,犯罪嫌疑人陈正华见状即用携带的多用途小刀向追捕人员刺去,当犯罪嫌疑人陈正华被追捕人员围堵后又将刀顶在自己的腹部,后在民警及过路群众帮助下将其扭获。 
  ——引自《犯罪研究》[2]
  【问题分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正华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无异议,但是认定其构成抢劫罪援引的法条应为《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还是《刑法》第269条之规定。就本案基本事实来看,犯罪嫌疑人陈正华行为既符合《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也符合《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形成两种转化条件的竞合。但是,由于一方面《刑法》第267条第2款与《刑法》第269条不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故不属于法条竞合,另一方面行为人一个行为并没有触犯数个罪名,故也不属于想象竞合。既然不属于法条竞合也不属于想象竞合,那么不可以完全套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情形下法条适用规则。笔者认为,本案应当援引《刑法》第267条第2款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因为援引《刑法》第267条第2款后,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类似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罚原则。
  【基本结论】
  转化犯竞合参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罚原则,以重转化条件吸收轻转化条件,采用两个转化条件中相对情节较重的条件进行转化,将另一转化条件作为量刑情节,在将较重转化条件与基础行为结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其应处的量刑幅度,并在此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3]。
  七、实施其他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
  【案例事实】
  2003年今年8月7日,广州市流溪林场派出所执法人员,发现有人正在流溪河附近一山头砍伐木材、装运木材,当执法人员赶到时,见在公路旁停着一辆3吨货车,5个人正在鬼鬼祟祟将木材往车上搬。执法车开到百米外被发现,那5个人立即跳上车尾,没有熄火的货车猛踩油门,奋力往前冲。当执法车紧随时其后距货车不足30米时,突然从树丛里冲出来一辆摩托车,迎着执法车奔过来。执法车只得停下。当执法人员走下车时,摩托车趁机将车头一转逃之夭夭。
  ——摘自《新华网》
  【问题分析】
  该案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无异议,但是否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关键在于对该条中“盗窃”的理解:第一种理解认为此处的“盗窃”仅指普通的盗窃行为[4],不包括其他特殊类型的盗窃行为,如盗窃广播设施、盗窃电力设施和盗伐林木等犯罪行为。第二种理解认为此处的“盗窃”应包含其他特殊类型的盗窃行为[5]。笔者认为,《刑法》第269条中“盗窃”仅指普通的盗窃行为,不包括其他特殊类型的盗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问:在盗伐林木案件中,有些盗伐者对护林人员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危害护林人员的人身安全,虽然其盗伐林木的数量或者伤害的程度还构不成犯罪,但是情节恶劣,影响很坏。对此,是否可以按盗伐林木罪惩处?答:盗伐林木者对护林人员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危害护林人员人身安全,虽然其盗伐林木尚未达到数量较大的起点或者伤害的程度尚未达到轻伤的标准,但是情节恶劣,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视为盗伐林木“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盗伐林木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结合本案,尽管犯罪嫌疑人在盗伐林木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但是只成立盗伐林木罪,而暴力相威胁作为量刑情节。
  【基本结论】
  《刑法》第269条规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20blog.cn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国有单位临时工私挪公物套现应如何处理

  • 下一篇文章:本案陶某如何定罪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转化型抢劫罪常见若干难点问题的研究”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转化型抢劫罪常见若干难点问题的研究”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论洗钱罪构成要件的若干问题
  • ››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
  • ››网络犯罪停止形态
  • ››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的对策研究...
  • ››对中国死刑制度的思考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 ››法律与全球化语境下的我国刑事法修...
  • ››论计算机犯罪对我国刑事法之冲击
  • ››转化型抢劫罪常见若干难点问题的研...
  •   文章-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20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