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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设立沉默权研究      ★★★ 【字体: 】  
中国设立沉默权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8:39:58   点击数:[]    

描等已经在许多地方的执法机关使用。这些科学技术和设备的运用,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设立沉默权而丧失口供的证据价值损失。
  此外,律师制度的健全完善以及新刑诉对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使沉默权的设立具有了可操作性和现实保障性。
  四、中国设立沉默权模式的探讨
  沉默权是在西方国家诞生并成长成熟完善起来的,我国法律对沉默权的设立实质上是对西方先进法律制度的引进和移植。我们在吸收引进时,必须根据我国的国情有选择的吸收消化借鉴,设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不能全盘移植,防止出现“逾淮成枳”现象。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设立的沉默权,首先应明确这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需要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不能期望一蹴而就;其次我国设立沉默权至少应遵循以下三原则:一是沉默权立法是确认权利而非限制权利,二是应明确界定沉默权利和陈述义务的界限,三是坚持贯彻在我国已生效国际条约中的最低限度保障国际司法准则。
  由此,笔者认为我国设立的沉默权制度,应当包括明示的沉默权、默示的沉默权和沉默权的例外三方面内容。
  (一)    明示沉默权模式
  明示的沉默权就是在有关的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或某一诉讼阶段依法享有沉默权,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出现“沉默权”字样,通过有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对沉默权予以确认。这种明示的沉默权在有关法律中至少应体现三点具体要求:
  1、    明确告知规则。这一规则要求执法者执法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时应告知其保持沉默的后果和进行供述的效果。执法者只有在履行该规则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2、    明确讯问时律师在场规则。这一规则要求执法者在讯问过程中,应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律师在场,使被追诉者能及时获得法律程序上的帮助和救济。这也是保障告知规则内容实现的客观要求。
  3、    明确违反沉默权后果规则,包括被追诉者的事后救济规则。这一规则要求执法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法,保障被追诉者沉默权的实现和受侵犯后能依法获得救济。这一方面要求有关法律建立对被追诉者切实有效的人身保护机制,防止刑讯逼供、滥用暴力或进行精神强制等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要求法律明确违法证据排除规则,违法证据应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依据,甚至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二)    默示沉默权模式
  默示的沉默权是指在有关的法律条文中并不明确出现“沉默权”的字样,但依据立法的原意和宗旨可以推断出其隐含沉默权的内核,法律通过对被追诉者陈述的鼓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使沉默权得以实现。默示的沉默权应当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确立:
  1、    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这主要通过法律完善量刑制度得以实现,对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正贯彻落实“坦白从宽”。对主动认罪者,可在法定刑内从宽处理,甚至可以低于法定刑。
  2、    对特定犯罪建立起诉豁免和证据豁免规则。这一规则主要要求对特定犯罪“法律应尽少促成犯罪团伙之间可能的团结”。所谓起诉豁免是指经许诺豁免的犯罪嫌疑人,在就其涉嫌参与的犯罪行为作证或提供其他资料后,对该人不得再因其证词或提供证据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提出刑事诉讼,该犯罪嫌疑人因作证或提供证据而被彻底免除刑事责任。所谓证据使用豁免是指被豁免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词或其他资料以及根据这些资料所获得的材料,不得在随后进行的刑事诉讼中用作不利于该证人的证据,但其在经许诺豁免后犯伪证罪除外。我国法律在设立沉默权过程中,应通过建立起诉豁免和证据使用豁免规则,鼓励如实供述和交待同案犯罪行。但这一规则的适用范围不易宽泛,仅适用于如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刑事案件。
  (三)    沉默权的例外
  沉默权的例外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或者特定案件中,如果被追诉者要求行使沉默权,法院有权依法做出对其不利的推断。沉默权的例外是对沉默权利限制,因此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沉默权的例外应借鉴英美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从我国国情出发主要确立以下几个例外:
  1、    被追诉者在警察讯问时以享有沉默权为由,不回答提问,而后在法庭上又以此提问为自己辩护的。
  2、    被追诉者有重大犯罪嫌疑。即在被追诉者身上或住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或痕迹,或者被追诉者被发现在犯罪现场或附近而其拒不说明原因的。
  3、    具有履行特定职务的人员犯罪的,如公务人员犯罪。
  结束语
  沉默权,是一个古老的尊重人权的制度,中国要依法治国,就应建立沉默权制度。我国要建立沉默权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要结合国情循序渐进,修改法律有关条文,建立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这不仅是我国顺应潮流融入国际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司法进步和司法文明的标志,是对我国司法改革乃至法治进程的巨大促进。
  
  
  参考文献:
  1、    余定宇《中国人,你有权保持沉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2、    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3、    易延友《沉默的自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    吕萍李明海《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5、    时显群《沉默权的法理思考》《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6、    邓林《沉默权的抉择与我国法制建设》《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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