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之后加以救济。孟德斯鸠所揭示的“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一权力制约的最一般法则,具体化为二种机制:一是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即国家权力系统的自我制约机制,二是人民主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即国家权力系统的外部制约机制。这二个方面不可或缺,构成国家权力制约的完整机制。后一种机制是通过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即“以权利制约权力”。下列各项政治权利即属公民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的政治权利:
第一,罢免权。这是公民以共同意愿剥夺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权力主体的资格的权利。国家公职人员倘若不能作为人民的公仆(或因其才能不足或因其品行不正),意味着其不能为人民服务,无助于共同体利益的实现。对公职人员的罢免并相应产生新的国家权力主体正是制约国家权力运行的一种途径。
第二,复决权。复决权的行使对象主要是:(1)经由立法机关通过的宪法案或法律案,(2)经由立法机关否决的宪法案或法律案。⑧复决权具有否定和纠正代议机关的立法行为的性质,使由代议机关通过的法律丧失效力或使被代议机关否决的法律获得效力,可见复决权是一种制约代议机关行使职权的政治权利。一些国家的宪法还将复决权的范围扩及总统和议会的意见冲突;上下院之间的争执。⑿此时总统或议会、上院或下院间至少有一方处于不当行使职权的状态,全体公民的复决同样显示了权力制约的性质。
第三,请愿权。这是公民向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就其权力行使行为提出异议并希望其改进或提出建议并希望其采纳的权利。日本宪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人对于有关损害的救济,公职人员的罢免,法律、命令或规则的制定、废除或修改以及其他事项,都有平稳请愿的权利。”这是具体地指明了请愿权行使的范围。请愿权对国家权力的行使具有影响作用。当然,与罢免、复决得以直接制约国家权力运行不同,请愿属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察看并督促,尚不能直接地对国家权力运行发生约束作用。中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是对请愿权的具体表述。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是由决定公共事务、担任国家公职、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这三个方面组成的,公民政治权利中的公共事务决定权、担任国家公职权、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校正是对应了这三方面的政治参与,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主要的和基本的组成部分。
公民的联合行动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第四部分。
公民的政治参与通常采取的是个人行为的形式,纯粹的个人形式的参与对政治生活所具有的影响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应该允许公民与具有共同政治意愿的其他公民以联合的即共同的行动参与政治生活,以期获得对政治生活的更大的影响。公民以联合行动参与政治生活是对个人形式的参与的补充,则联合行动权可以理解为公民政治权利中的辅助性和补充性的权利。具体的联合行动权有下列三项:
第一,政治结社权。结社出于政治目的是政治结社的核心要素。在政党政治的背景下,政治结社能使公民更有效地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政治学上正是指明了政治社团具有工具性功能。⑥政治结社是公民的具有持续性的联合行动。
第二,出于政治目的的游行、示威权,即不特定的多数公民出于共同的政治目的以游行、示威的方式向公众尤其是向国家机关表达其政治意愿的权利。游行示威是公民请愿权的行使方式之一,比之公民以个人行为的请愿显然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向国家机关表达特定的政治意愿并试图影响国家权力运行是其核心要素。游行示威是临时性的联合行动,针对的是一时一事。政治结社与游行示威作为公民的联合行动极为直观,是联合行动的显现形态。
第三,发表政治见解权。公民可以持有独立的政治见解,这属内心自由的范畴;公民也可以将内心的政治见解,以言论、文字、符号的方式乃至借助于大众传播媒介公示于他人,这就是发表政治见解权。发表政治见解是公民以个人行为即可行使的权利,似乎与联合行动无关。但是,如果公民是出于特定的政治目的而发表政治见解,是希望自身的政治观点能为他人所接受并进而实施相同的政治行为,那么,发表政治见解就具有(至少是潜在地包含了)形成联合行动的目的。出于政治动机而寻求联合行动是发表政治见解权作为政治权利的根据所在,发表政治见解因此成为不以直观形态表现出来的、隐态的联合行动。
联合行动是公民行使对公共事务的决定权、担任国家公职权、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权的特殊形式,其实质意义在于更有效地参与和影响政治生活。因此,确切地说,联合行动是关于参与和影响政治生活的行为方式的权利。
知政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第五部分。
知政权即公民获得政治生活信息的权利。政治生活信息可以理解为与公共事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信息,其中尤其指与公共权力的行使相关的信息。现当代宪政中的知情权制度就是旨在保障公民获得官方情报的权利。对政治生活信息的掌握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前提,否则,参与将是不可能的。因此,知政权是前述各项权利的保障性权利。
综上所述,从结构上看,全部公民政治权利构成了以公共事务决定权、担任国家公职权、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权为核心,以联合行动权为补充,以知政权为保障的有机统一的体系。公民政治权利的各具体要素在公民权利体系中担负着不同的功能,处于不同的地位,并非可以等量并观。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基于民主政治的共性而阐述公民政治权利的要素与结构。但由于国家性质、历史文化传统、现实国情等的不同,各国宪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确认存在差异,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留待另文。
三、另一种结构分析
以上是从具体政治权利的功能出发分析公民政治权利的结构。下面将简要地从另一个角度,即从政治生活的内容的角度,对公民政治权利的结构加以分析。
第一,关于国家权力主体所行使的权利,有三项:1.选举国家权力主体的权利;2.罢免国家权力主体的权利;3.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这三项具体权利完整地构成公民针对国家权力主体的政治权利。
第二,关于法律的政治权利,有四项:1.制宪权;2.修宪权;3.对普通法律的直接创制权;4.对代议机关立法的否决权。
第三,关于特定事项的政治权利。在直接民主制下,特定事项有公民可以直接决定的,也有公民不能直接决定但可以表示意见的。相应地有二项权利:1.直接决定权,即特定事项决定权。2.请愿权,包括以个人行为进行的请愿和以联合行动(游行、示威)进行的请愿。如前所述,请愿权在功能上是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权,而监督国家权力运行是就具体的、特定的事项而言的,离开了具体的、特定的事项是不能断定权力的滥用或不当行使的。
第四,关于政治信息的权利,有二项:1.获得政治信息的权利即知政权;2.发表政治见解的权利。个人的政治见解也属于政治信息,公民既有权从外界获取政治信息,也应有权向外界发布政治信息,从而形成公民与外界的信息交换。
第五,关于政治社团的权利,一项,为政治结社权。政治生活涉及国家权力主体与法律这二个方面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公民政治权利体系中必须有针对国家权力主体和针对法律的权利。在国家权力主体与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公共事务的存在,则尚应就特定事项使公民有参与和影响的可能,因而须有就特定事项的直接决定权和请愿权。政治信息构成政治生活的一个方面,相应地必须使公民有进行政治信息交换的权利。政治生活少不了政治团体的存在与活动,尤其是在现当代政治生活中,则公民自应有政治结社权。可见,上述五个方面的公民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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