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突出表明德国宪法的 “共和主义”的财产观的案例,是德国宪法法院关于企业“共同决定法”的判决。1976年,德国议会通过了“共同决定法”,规定2000人以上的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监视会)必须有50%的工人代表。德国雇主协会上诉到宪法法院,认为“共同决定法”严重破坏了股东的财产权。但德国宪法法院判定,德国基本法第14章第1节的第二句话(财产权的“内容和限度将由法律决定”)意味着德国议会通过“共同决定法”正是在界定财产权的内容和限度。因此,“共同决定法”并不违宪。
至此,我们可以将德国宪法与财产权的关系简单概括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条款,该条款完全体现着“共和主义”的财产观。
在对美国和德国的宪法与财产权的关系进行了比较考察后,我们要回到本文开头的问题:是否将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中国宪法? 显然,美国宪法的充公条款和德国宪法的第14章均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说法。美国宪法着眼于私有财产充公时必须有公正补偿,德国宪法完全体现着“共和主义”的财产观。如果将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中国宪法,中国很可能将成为世界各国宪法中保护私有财产之最强者。这是我们所想要的吗?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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