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和国家工作人员,农民不得不养儿防老,使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推行艰难,更加深了农村的贫困。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保障支出977亿元,占88.6%, 农村仅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包括特困救济、优扶军烈属等),相差29.5倍。[17]即使是进城工作的农民,也不可能与城市职工享受同等社会保障待遇,他们地位低微,常常被叫做“打工仔”或“打工崽”。根据1999年1 月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主体仅限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不能享受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因此,我国农民几乎处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正如一位社会保障专家指出:“至今为止,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和建立,都是面向城镇居民的,对于占人口70%的农村,基本上没有考虑。”[18]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国家每年拿出几百亿元用于城镇,农村几乎享受不到分文,一些农村为了兴办公益事业,不得不在农民头上摊派、集资、收费。长期国家政策偏斜导致的城乡差别,使得一些人在户口问题上大做文章、“挖掘潜力”,到1992年上半年,全国几乎每一个省份都出现了“买户口”的现象。据公安部对全国17个省区950个市(县)的不完全统计,共办理收费农转非户口248万人,每个户口收费2千元到2万元不等,仅1992年各地卖户口所得金额超过 100亿元,有可能达到200亿元之巨。 [19]这是对农民赤裸裸的剥夺。
4.缺乏受社会尊重的权利
在我国有悠久的重农传统,“锄禾日当午”是农民生活的真实写照,内陆型的地理条件使农耕成为华夏文明萌生和延续的基础。因此,农民首先是一种职业,专指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人口,和其他劳动者一样,都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不劳而获才是羞耻的。但在当代却有一种奇特的现象,人们看不起农业劳动,更鄙视农民,农民进城被称为“乡里人”、“土巴子”甚至“打工崽”,其中不乏侮辱性的歧视。社会普遍的“贱农”意识使得农民千方百计“跳农门”,并形成浩浩荡荡的“民工潮”,此时,才让一些人惊慌失措,一些地方县一级还常设“遣返站”,采取各种措施甚至非法堵截和遣返进城农民工。有的“专家”还建议,“应想办法让农民呆在家里不出来”。农民在我国日益成为一个身分概念,而不是一个职业概念,它与“非农”严格对应。无论是在乡务农,还是在城打工,农民在社会上实际处于“二等公民”的地位。
四、结语
应当看到,我国的城乡差别是长期历史形成的,而不是社会主义制度所固有的。“消灭城乡之间的对立,是社会统一的首要条件之一,这个条件又取决于许多物质前提,而且一看就知道,这个条件单靠意志是不能实现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页。)消灭城乡之间的对立,消除城乡差别,充分实现农民的平等权利需要一定的物质前提,但绝不能简单一句“权利受经济基础的制约”,把一切存在都当成合理的,否定农民的平等权利。广大农民如果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不能与城市居民一样享受事实上的平等权利,这些“特殊公民”久而久之必然会产生不平等感,影响他们对政府的认同,甚至出现隔阂和抵触,使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工农联盟受到伤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城乡差别虽然是历史造成的,但缩小乃至最终消灭城乡差别毕竟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而且是共产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下子充分实现农民的平等权利是不现实的,却至少是要朝这个目标努力,不能人为地扩大城乡差别。考虑到我国城市长期对乡村的“抽血”和乡村长期落后于城市的状况,单靠乡村的自然发展已不能改变乡村贫穷落后的面貌和实现农民的平等权利,甚至会陷入更贫穷落后的“马太”效应窘境中,必须在政治上支持农民积极参与国家生活,在经济上积极扶助农民,在法律上确认农民的平等权利。卢梭有一句名言:“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破坏平等,所以,法律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护平等。”(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0页。)在建设法治国家作为我们直接目标的时代,在立法、执法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和保障农民的平等权。从长远的观点看,这是关乎中国民主法制建设之根本,关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最终能否建成的大问题,应当引起法学界、法律界的高度重视。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2页。
[2]参见《人民日报》1999年9月15日。
[3]参见《人民日报》1999年9月15 日。
[4]参见魏定仁主编:《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页。
[5]参见郭道晖:《法的时代呼唤》,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85 页。
[6]据专家估计,在1958~1961年的三年饥荒期,有1650万人饿死。参见万安培:《制度重构和观念转变》,《江汉论坛》1996年第11期。
[7]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测算,1983年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为1.6∶1,到1997年扩大到2.7∶1.如果城市居民的收入再计入各种福利收入,而农民的收入则扣减各种负担和不能进入社会交换的实物收入,实际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是5∶1,甚至更多。参见杨宜勇等:《公平与效率》,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第343页; 杨宜勇:《什么妨碍了共同富裕》,《长江日报》1999年9月13日。
[8]参见郭书田:《再论当今的中国农民问题》,《农业经济问题》1995年第10期。
[9]徐国栋:《迁徙自由与城乡差别》,《中外法学》1992年第5 期。
[10]参见李卫宁等:《发达国家建立农业投入机制的要点》,《中国农业经济》1996年第11期。
[11]参见杨宜勇等:《公平与效率》,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
[12]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9页。
[13]参见《南京环卫难留下岗工》,《人民日报》1999年4月19日。
[14]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8号。
[15]参见李利民等:《高价学费吓跑学生伢》,《长江日报》1998年2月26日。
[16]参见鲁平:《打工人家小儿郎背着书包找学堂》,《中国轻工报》1999年2月6日。
[17]参见程国有:《试论当前农民问题的实质及对策》,《农村经济问题》1994年第12期。
[18]杨帆:《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题中之义》,《长江日报》1999年3月12日。
[19]参见殷志静等:《中国户籍制度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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