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候选人与贿选的界线,既要给联名提名创造一个宽松的气氛,不能把联名提名的正常串连酝酿提名当作违法活动,又必须严格禁止利益交易,绝不能允许金钱和物质利益收买,维护选举的清洁。
(六)以候选人自我介绍为主,建立非对抗式竞争机制
候选人的宣传、介绍,是选举中的一个核心环节,是最具竞争性、戏剧性的一个环节。现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介绍渠道太狭窄。现行介绍候选人是由提名人负责,候选人自己处于被动状态,缺乏主动宣传介绍自己的机会和积极性。(2)介绍情况太简单。(3)缺乏对正当竞争与违法的明确界定。有些地方认为,凡不是由组织统一安排的候选人介绍活动,都是非组织活动,所有非组织活动都是违法活动,一律禁止并加以追究,致使选举活动十分沉闷,很不生动活泼,甚至选民之间、代表之间都不敢一起谈论选举事宜,唯恐被当作非组织活动受到追究;而有的则放任不管,使一些违法活动得不到应有追究。
根据我国政治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笔者认为,我国宜建立以候选人自我宣传介绍为主的非对抗式竞争机制。以候选人自我宣传介绍为主,就是把现在以提名人介绍为主,转变为由候选人自我宣传介绍为主。非对抗式,就是候选人之间不应相互攻讦,特别是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宣传自已的情况、主张、见解,让选民或者代表了解后自行作出判断和选择,而不应由候选人代替选民判断和选择。
为此,应当建立相应配套机制:(1)应当允许候选人建立后援班子,帮助进行宣传、介绍。(2)应当允许候选人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上进行自我介绍,但各候选人应当机会均等。(3)应当允许候选人在公共场所张贴宣传品,举办演讲,在广播电视上进行宣传介绍,但各候选人应当享有平等机会和条件使用公共场所和广播电视资源。(4)应当允许向选民或者代表寄送宣传品、打电话进行宣传介绍。(5)应当允许候选人有适当的选举经费投入,用于印发宣传品、打电话等必要开支,但应当有最高限额。(6)应当明确在选举期间,凡公民被提名为候选人后,均不得向有投票权的选民或者代表请客、送礼,其他候选人有权举报,选举机构必须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实,一律取消候选人资格;如果是在当选后发现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有权取消其当选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将预选引入直接选举,杜绝黑箱操作
现行做法,在直接选举时,不实行预选,致使在提出的候选人过多时,确定正式候选人容易出现黑箱操作。应当将间接选举中的预选制度引入直接选举,以保证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公正。
三、强化竞争:改善领导人员选举机制
(一)排除干扰,保障代表提名权
从实践中反映情况看,影响代表联名的主要因素是:(1)不给代表发提名表。(2)不让代表进行“串连”酝酿提名。(3)劝阻代表提名。(4)限制甚至禁止党员代表参加联名。(5)动员被提名人拒绝接受提名。(6)动员参加联名代表撤回联名。(7)组织统一安排联名。(8)只将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交代表酝酿,并要求获得过半数代表赞成才列入候选人名单。
以上种种做法,极大地妨碍了代表提名权的行使,破坏了选举的民主性。为此,需要进一步明确:(1)代表提名不应受提名表限制。(2)不得限制代表进行正当的“串连”活动。(3)不得以任何形式劝阻、限制、禁止代表联名提名。(4)不得给提名人和被提名人施加压力。(5)确实保障候选人的平等地位。
另外,应当扩大代表联名提名的适用范围,有必要有条件地恢复全国人大代表的提名权,让代表参与提名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二)扩大提名的公众参与,推行“两票制”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宜采取渐进的方式进行,尽量在现行宪法框架内逐步推进,不宜采取过激改革措施,否则可能会欲速则不达。而在现行宪法框架内,“两票制”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做法。可以在现在一些地方试行的“两票制”基础上作一些改进,使之更具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改进后的“两票制”,第一票是预选票,第二票是正式选举票。“两票制”可以先在县乡两级政府领导人员选举中实行,然后根据实践情况逐步扩大适用范围。两票制的具体设想是:
第一票预选票。在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同时,可以由10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名县乡政府领导人员建议候选人,参选人也可以自愿报名并征得10名以上选民附议而成为建议候选人。建议候选人由县乡选举委员会进行汇总后公布,然后在建议候选人之间开展非对抗式竞争的基础上,由选举委员会将建议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选民投票预选,并按在预选中得票多少顺序排列建议候选人名单。投票预选可以同代表投票选举同时进行。第二票是正式选举票。预选后,选举委员会将建议候选人名单呈交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由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按照在预选票中得票多少顺序提出候选人,并经代表酝酿讨论后,由代表进行投票选举。
(三)改进候选人介绍,建立非对抗式竞争机制
现行候选人介绍存在问题比较多,代表难以了解候选人全面、真实情况,因此,投票带有很大的盲目性,急需改革,提高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性。但在我国,候选人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竞争的目的不是为了争权夺利、改朝换代,而是为了让代表更加充分了解候选人,便于选出更加优秀的领导人员。而我国的传统文化是以“和为贵”,强调“和合”,反对激烈的对抗。因此,我国的选举竞争应当是非对抗式的、良性的竞争,通过竞争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实现社会团结,而不是你死活的激烈对抗。所谓非对抗式竞争,就是参加竞争各方以介绍自己的品行、能力、主张为主,让代表自己评判,不能相互攻讦。
为此,需要建立一系列相应的保障机制:(1)在选举时间安排上,必须为候选人开展竞争活动留出必要的时间。(2)竞争选举活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单独组织的选举机构主持下有秩序地进行。(3)候选人只能在公共场所和广播电视上进行演讲,在允许的公共场所张贴宣传品等。(4)候选人主要以自己力量开展宣传活动,同时允许组织义务后援班子,但人数不能多。(5)候选人也可以投入一定的费用,用于印发宣传品、打电话等必要开支,但应当有最高限限额。
(四)完善和扩大差额选举,杜绝变相等额
一是应当将差额选举原则扩大到中央一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二是地方正职领导人员应当一律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必须多一人,不再允许等额选举。三是副职领导人员的差额比例应当根据应选人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四是必须杜绝任何“陪选”做法。
四、以公开促公正:改进选举监督机制
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我国选举监督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1、扩大选举的公开程度,增强透明性,候选人提名情况及其候选人资料、酝酿讨论候选人记录、确定正式候选人过程、预选和正式选举过程等,都应当公开,允许新闻媒体自由采访、报道。
2、建立选举观察员制度,允许社会团体、研究机构派出观察员,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进行观察。
3、强化选举委员会和主席团的监督功能,在选举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选民、代表、参选人、观察员等都可以向负责主持选举工作的选举委员会或主席团提出申诉,要求调查处理。选举委员会和主席团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4、扩大司法监督范围。应当确立以司法解决选举违法为主原则,凡选举程序违法、候选人行为不检、破坏选举权的自由行使等违法行为,公民、选举人、参选人、观察员等都可以向法院申诉或起诉,由于选举是一项时效性很强的政治活动,为维护政治稳定,法院应当立即对申诉或起诉的选举违法案件进行审理,并及时作出裁决或判决。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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