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现行选举制度在某些方面已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一是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规定得偏多,而常设机关组成人员名额规定得偏少。代表基数大,不仅直接影响了代表整体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开会讨论,不利于提高议事效率。而常设机关组成人员的数量太少,又不利于人大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人大职能的充分发挥,很难与形势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二是缺乏对代表资格条件的全面而又具体的规定。这一欠缺往往造成在选举实践中对代表任职素质要求的认识模糊,给选举工作中把握代表素质带来一定的操作困难。三是选举法上关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规定欠科学。在实际操作中,被委托人很少考虑委托人的意愿而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委托票,往往还容易被一些居心叵测的人所利用。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人口流动已司空见惯的今天,“委托投票”名为尊重了委托人的选举权,实则增加了选举的不公。四是代表构成的规定欠科学、严谨。我国的人大代表构成所遵循的七个方面的划分方式已不能充分反映我国现阶段的国民构成,不利于充分体现代表的代表性,也不利于提高代表构成的合理性和代表的整体素质。此外有关党与非党、少数民族、妇女、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在法律规定上比较笼统,主要靠政策规定,对于代表选举这种法律性要求很强的工作来说显然不够严谨。五是选举法中缺乏能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选机制。
三、把好代表入口关是提高代表整体履行职责能力的关键
第一,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努力排除思想认识障碍。首先,要广泛运用各种媒体加大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和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素质要求的宣传,要把代表履行职责所要求的政治素质、能力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等方面讲全、讲清、讲透,努力排除思想认识上的重政治素质、轻履行职责能力的障碍。其次,要教育选举工作人员全面正确地把握对代表结构的要求,增强选举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不能一提起代表的广泛性,就忽略其素质要求而片面强调照顾方方面面;不能一提起代表的先进性,就不综合衡量和考虑其是否适宜当选而将先进模范和代表划等号;不能一提起保证选举的成功就只考虑是否选出了数量足够的代表而不考虑代表整体履行职责的能力。此外,还要引导广大选民排除“选谁当代表都一样”的模糊认识,珍惜自己的政治权利,严肃认真地投好自己的神圣一票。
第二,要切实做细各项工作,力戒选举工作草率从事。一要做细代表名额分配工作。在代表名额分配前,要认真细致的进行摸底调查,特别是对非党、妇女、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分配,要从下到上,再从上到下,几上几下,反复权衡、综合考虑,努力做到代表名额分配的公正、合理,彻底改变那种不作调查研究就从上到下层层下达代表名额,盲目地指定这个选区要选出非党代表,那个选区要选出妇女代表的做法。二要做细选区划分工作。在保证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的基础上,分配代表名额要注意综合考虑代表候选人的可能人选,为该选区能选出高素质的代表创造条件。三要做细提名、推荐和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工作。提名、推荐和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是能否选出高素质代表的重要环节,要广泛征求选民和选举单位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决杜绝在提名、推荐和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过程中图省事、搞指派、不民主的做法,真正把那些得到选民公认且具有较强的履行职责能力的人选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四要改进候选人的介绍方式。除了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必须对选民作候选人情况的全面介绍外,还应让候选人直接与选民见面进行有关情况的自我补充介绍与说明,回答选民的必要提问,以便选民切实加深对候选人的认识和了解。
第三,要加紧完善选举制度,切实保证把好代表入口。(1)要从现实需要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趋势出发,参照国际惯例,合理减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增加常设机关组成人员名额,充实各级人大常委会力量,优化其人员结构,以确保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也可以通过试点,再考虑通过立法逐步实行人大代表职业化,让人大代表专职从事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代表的职业化必将大大提升其履行职责的能力,这是毫无疑问的。(2)要在代表法中明确规定当选代表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对代表履行职责的素质要求要明确、具体、便于把握。要明确规定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人员不能兼任人大代表,以利于各级人大正常开展监督工作。(3)应取消委托投票制度,流动人口确实无法回原籍参加选举的,可以试行邮寄投票、网络定点投票等方式。(4)为避免片面追求代表结构比例而不得不进行的非民主性硬性指选,应当实行选区与界别双重选举制度。这样既可以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又能够促进选举过程的民主化;既有利于代表的合理构成,又有利于提升代表整体履行职责的能力。(5)要在代表选举中导入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争机制,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民主选举的政治热情,营造具有高素质参政议政人才在选举中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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