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的。
三是过分强调代表的各种结构的比例。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中,注重各种代表的结构比例,如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女性代表的比例,一线工人代表的比例等等。有时为了达到比例,全国人大还“戴帽‘’下达指标。这样使选民有时对代表没有了挑选余地。结果是:一方面使选民对选举失去兴趣,另一方面选出的代表相当部分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议政能力同代表本身要求所担负的职责不相适应。
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人大代表全力投入到代表职务工作中后,使人大会期延长、代表数量减少成为可能。同时,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有利于将一批职业的管理家、政治活动家吸引到人大代表中来,使我国人大代表实现由“先进劳模型”向“政治科学型”转变,从而增强人大代表的履行职务能力,全面提高人大的决策水平。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听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计划和预算,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等权力。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大的这些监督权却在打折扣。造成这种实际地位与名义地位不一致的原因有很多,但与代表本身没有专职化应该是有关系的。
当然有关系。人大监督不力,我认为,权威的虚化是其重要原因。宪法虽然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同时担任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但并不限制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兼任人大代表。从而出现了部分“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员兼任人大代表现象,这样就使人大监督有时处于矛盾之中。本来监督应该是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约束,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就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现在相当一部分“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去兼任人大代表,这样就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人大监督权威也在一定程度上被虚化了。另一原因是受中国传统封建政治文化的影响,部分官员“官本位”意识残余明显。表现在人大监督上则是,一些领导干部漠视人大代表、人大及常委会的权力,在心底深处拒绝人大监督;而一些人大代表对政府官员也缺乏监督的勇气,不敢大胆地运用手中的权力实施监督,甘愿成为陪衬。
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人大代表成为一种固定的职业后,“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兼任人大代表造成人大监督权有时陷入矛盾的问题将迎刃而解。同时,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成为了代表的惟一的目标,代表必然在其权力范围内作出最大的政治努力。其行为也将更多地渗透到了选民的日常生活中,选民也必然对代表的一举一动加以关注。这实际上也是将代表放到了一个没有退路、毫无顾忌的位置,他们必须去监督“一府两院”,不然,选民不答应。
从90年代起,不断有学者提出逐步实行专职代表制的建议。但在现阶段,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是否具备条件?比如说经费的缺乏、选举制度的不适应、配套服务跟不上等,会导致其千呼万唤不出来。
是的,干任何事情都不能脱离国情。虽然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对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否切实可行还需结合实际作深入研究。首先,如你所言,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就面临着财政问题,如果现有代表数量不减少,国家各级财政不可能承担那么多专职代表的工资和日常活动经费。其次,现行的人大选举制度与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不适应,我国目前人大选举仅在县一级实行直选,设区的市、省、全国人大代表仍实行间接选举,这种间接选举不利于代表与人民群众直接沟通,而这恰恰又是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所必需的。第三,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必然对代表本身议政的能力及综合素质的要求更高,同时还需要大量政治服务中介机构的参与,而我国目前高水平的职业政治活动家、专业管理人员较少,政治中介服务机构则几乎没有。
在我国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应该从那几个方面做起?
我认为,首先要压缩代表名额。压缩代表数量并不影响代表的广泛性和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本应是实质性的工作机关,而不只是主人翁地位的象征。代表的数量必须从便于开会议事,充分发挥人大作用考虑。应逐步削减各级人大代表名额,使其成为精悍、高效的权力机构。这不但为专职代表制创造了经济条件,使其在经济上成为可能,而且有助于提高人大的工作效率。
其次,要逐步扩大直选的范围。逐步在省一级乃至全国人大选举中推行直选,会使代表和选民之间建立起直接的、牢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监督的关系,这将是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的最好润滑剂。虽然,目前在我国全面推行直选面临着许多困难,还不太现实,但这对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却是必要的。
第三 ,大力建立政治中介服务机构,培养高层次的职业政治家和专业管理人员。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后,人大代表数量很有可能会逐步减少,代表数量减少后将会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面对人大职能越来越复杂,分工越来越细,任务越来越重的现状,减少代表会不会影响到人大作用的发挥。在西方国家,议员数量虽少,但其政治中介服务机构众多,有许多专门的咨询和研究机构,存在着一个庞大的为议员工作服务的群体,议员们还可聘用助手。而我国大多数代表仅依靠个人的经验来工作,个人的精力、知识面毕竟有限,这将会限制其能力的发挥,乃至影响整个决策功能的发挥。因此,如果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在代表数量缩减后,这方面的服务必须配套跟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年轻的政治制度,完善这个制度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在推行专职代表制的问题上,是否也要在复杂性和长期性上多加考虑?
全面推行专职代表制虽然对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完善大有裨益,但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在大力创造条件改善环境的同时,要有步骤、有计划地实施。可让一部分代表面广、责任大的代表先“专职化”,然后逐步扩大比例,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最终实现全面的专职代表制。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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