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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主权原则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6:58   点击数:[]    

宪法的影响,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多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或属于工人、农民、士兵和劳动知识分子。比如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种规定虽然没有直接显示人民主权的字样,但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因为中国学者普遍认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即主权在民。[9]

  有必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由于人民主权只是一种逻辑的抽象概括,各国宪法在表现人民主权时,除了把它确定为宪法的原则规范以外,一般还通过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权力配置的规范,来将人民主权更加具体化。

  三、人民主权原则的适用和有关问题

  尽管现代各国宪法大多数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以满足对政治合法化的诉求和关于权利来源的终极性追问,但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化的过程就是一个充满争论的过程。

  第一,任何权力除了其所有性之外,必定还有一个行使或者操作性的问题,这是权力具有现实有效性的重要要素。人民主权学说强调人民是主权的所有者,并且认为主权是不能分割和不能代表的,至于如何有效来行使主权却语焉不详,这样便使人民主权似乎成了一个永远悬在空中的权力。

  第二,人民主权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不和谐。因为人民主权,是从“国民全体”的意义来理解的,人民被作为一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集体的抽象人格来看待;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从“国民个体”的意义来理解的,它往往与一个个独立的、有血有肉的具体人格相连接。所以,过于强调主权的整体性与绝对性,易使个人的权利淹没在“人民”的大海之中。

  第三,现代宪政的精义在于要求“在任何(主权)国家,无论是民主的或其它形式的,都必须有一个人或一群人对行使政治权力负最终责任。”[10]但人民主权理论把最终判断的权力赋予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其结果要么是无人对权力的行使负任何责任,要么会出现个别人或少数人,借用“人民”的名义,而盗取人民的权力或滥用权力。

  第四,人民主权理论主张法律权威、领导权威及宪法自身的权威来自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但是在社会现实层面,由于阶级的冲突与阶层的利益分化,权力被肢解的现象突出;在政治制度层面,权力事实上亦被分离为各个不同国家机关的职权,而找不出一个行使权力的最终责任者。在有些国家,非民选的少数法官甚至有权裁断民选国会的行为,有权担任国家与公民冲突的最终仲裁人,这种情况也与人民主权逻辑相悖。

  第五,新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导致在建构合理的国际秩序与坚持国家主权的完整性之间,也充满矛盾和对立。所谓事实上的独立与法律上的独立、相对主权与绝对主权、积极主权与消极主权等理论上的分野,不过是主权复杂性的另一种话语表述。

  第六,社会主义国家都从人民主权的理论出发,推演出应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人民主权的基本形式。早期很多宪法学者甚至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现民主的范围和效能方面是全面而又全权的、是不受任何限制的。[11]有的学者认为,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第2条之规定,可以合乎逻辑地推论出人民主权不过实际表现为“人大主权”。[12]法治的要义在于有授权必有控权,任何掌权者行使权力必须恪守权力的界限。中国现行宪法第62条在具体列举了全国人大的14项职权后,还恐挂一漏万,又加上第15项:全国人大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权力。”这种规定也会导致背离法治的精神。[13]

  参考文献:

  [1]Jean Bodin,The Six Books of a Commonweal, Richard Knolles,,London:Imprecise G. Bishop,1606.84.

  [2] 霍布斯和洛克都是从社会契约论出发来讨论主权概念的,但得出了明显不同的结论。霍布斯认为人民通过社会契约交给了国家主权者一个不受任何批评和限制的权利,国家之外没有力量可以对国家进行裁判。而洛克抛弃了霍布斯关于国家主权是最高强制权力的观念,认为政府仅仅是受人民之托,从人民的同意那里取得了合法权,这种同意可能在充分保护个人权利时才能给予政府。

  [3] Jean_—Jacques Rousseau,The Social Contract and Discourses, G. D. H. Cole翻译,New York:E. Dutton,1950,14.

  [4] 参见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1页。

  [5] 参见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2—55页。

  [6] [法]莱昂·狄骥:《宪法学》中译本,春风文艺出版社199年版,第67页。

  [7] 赵宝云著:《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37页。

  [8] 参见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57页。

  [9] 参见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7页,李龙著,《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6—97页。

  [10] [澳]约瑟夫·A·凯米莱里,吉米·福尔克著,李东燕译:《主权的终结?》,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11] 参见:《人民代表大会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26页。

  [12] 参见:周叶中、江国华,《主权的逻辑与悖论》,载于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集。

  [13] 本文所列举的诸多问题到底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内在缺憾,还是运用和理解人民主权原则的不当所引致的问题,当然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但这些问题无疑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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