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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条件下的党权运行模式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5:42   点击数:[]    

况,如不经人大的决议,党委直接罢免政府官员。但,这种现状本身并不能证明它的合理性,也是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与依法执政的应然执政方式相悖的。

  三、依法执政:宪政条件下的党权运行模式

  正如纯粹的法治理论是研究政府与公民行为关系的理论,并不涉及政党因素一样,[16]纯粹的宪政理论也较少讨论政党问题,其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建构有效制约国家权力的制度。之所以中国宪法学尤其应该研究执政党的行为,这是因为它也直接行使一部分国家权力,这种国家权力也有可能造成对公民权的侵犯,因此,宪政理论也要求对它进行规范、制约。

  依法执政要求党依据法律参与政治、执掌政权,不具有法外权力,党只能通过其成员进入国家政权机关才能行使国家权力,党权与政权是分开的。

  那么,从法理上讲,党政为什么要分开呢?党政分开意味着党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对于全部国家权力一般可以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现代国家中,人民主权已成为广为接受的政治理念,权力来源于神或来源于专制君主的观念已为大多数人所抛弃。因此掌权者只能经过委托,通过民主的形式被选举上台才能够行使国家权力。现实政治生活中,立法权是由民主选举的议员或人大代表集体行使的;行政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司法权是法官依法裁判案件的权力,在法官做出判决的时候,法官是法律的奴仆,而法律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其民主性也得到了保障。如果党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党只是一种政治组织,即使是中华民族中的先进分子,在未经人民授权的条件下行使国家权力也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一种违背,更何况党行使国家权力是由一个个具体党员来实现的,他既未经过民主选举,也没有落选下台的压力,一旦受到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就很难真正的做出对人民有利的负责任的决定。

  正如汉密尔顿所言,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或内在的控制了。[17]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在是对千百年来人类历史政治经验教训的精辟总结。党的领导权是历史形成的,对党的信任就是基于党在历史上带领人民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是基于党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这一前提,然而现实生活中的一个个党员都是有七情六欲的人,他们一旦掌握着不受监督的权力就难免异化。党政合一就体现为党直接享有国家权力,而不承担由于国家权力运行所带来的任何后果,党所承担的最多的是政治责任(即历史上的合法性资源逐渐受到侵蚀),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总之,从国体上讲,党的领导权不属于主权,因而党并不直接享有国家统治权;从政体上讲,党组织并不是整个国家机构、政权组织的一部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国家权力。因此,党政应当分开。党政分开以后,党不再直接享有国家权力。

  党依法执政决定了党权的运行模式:党只有在它的成员经选举进入国家政权机关以后,通过对党员的领导才能实现对国家政权的领导,而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依法执政还要求党也不再享有法律之外的国家权力。从这个角度讲,党权就只是政治权利、政治权力、社会权力,而不再包括国家权力。而国家政权机关的权力都来源于法律,受制于法律,这实在是我国宪政发展历程上的里程碑式的巨大进步。

  参考文献:

  [1] 参见张晓燕:《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1年第9期。

  [2] 《列宁全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60页。

  [3] 郑卫铭:《党的领导权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宪法学思考》,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2期。

  [4] 江启疆:《执政党与国家职能权力的三维剥离及执政权的实现》,载《广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5] 匡克:《论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的法治化》,载《社会科学》1999年第7期。匡克只是笔名,该文作者就是提出“党主立宪制”的刘大生先生。

  [6] 郭道晖:《权威、权力还是权利-对党与人大关系的法理思考》,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

  [7] 童之伟:《论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宪政秩序调整》,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

  [8] [德]马克斯·韦伯著:《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1页。

  [9] [美]丹尼斯·#朗著:《权力论》,陆震纶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10] 陆德山著:《认识权力》,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11] 郭道晖:《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人民与人大关系的法理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2期。

  [12] 李龙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页。关于政治权利还可参见翁文刚、卢东陵主编:《法理学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3页以下。

  [13]郭道晖:《领导权与人民主权》,载郭道晖著:《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356页-.

  [14]吴家庆、彭正德:《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演进》,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3期。

  [15] 如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先后通过了《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委会的决定》和《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前者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共党委会直接受中央政治局领导;后果规定在政务院建立中共党组直属中央政治局领导,凡中央有关政府工作的决定,必须保证不得违反,行政中一些重大问题通过党组向中央政治局请示、报告,接受指令。参见梁琴、钟德涛著:《中外政党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10-213页。

  [16] 周叶中:《宪法至上: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6期。

  [17]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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