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去管。这种倾向发展下去会使人大逐步失去它作为民主代议机关的性质。
“好高骛远”倾向。人大工作者常常有一种抱怨,说人大监督法律不完善、手段不够。应该说现行宪法赋予人大的权力是足够的、适当的。比如宪法已赋予人大有罢免和撤职的权力,可几乎从来没有行使过,却还是有人要求给人大常委会弹劾权。这就好象一个原始的战士,有枪他不会开,有炮他不会打,他说还需要一根鸟铳。这种寄希望于监督法的依赖心理,总想通过国家的立法一蹴而就地解决监督问题;总觉得人大集体行使职权不够劲,老想法律给他一种个人的、能直接处理问题的权力。当前,只要把听取工作报告、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权力充分行使起来,人大监督工作有广阔的天地。
(七)人大监督程序化
随着我国政治生态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在过去的政治思维和这种思维设计下的人大制度的某些方面已经开始不适应建设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制度的需要。
制度设计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出在我们长期以来把人大当作表决机器对待,潜意识中认为人大的选举或表决都会顺利地通过一切议案,不会出现反对、更不会出现否决或通不过的情况。所以,很多制度设计上没有考虑否决了或通不过怎么办。
如两年前广东省人大代表对政府部门提出了质询案,对质询的具体操作和后果处理出现了质疑。前一些时间有的地方出现等额选举中候选人落选可不可再做候选人不知所措。像2001年3月出现的沈阳市人代会中,法院的工作报告没有被通过,也出现了无所适从。而按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设计,工作报告没有通过表明人大对其工作不满意,法院没有对人大负起责任,领导应主动辞职,否则,人大应当行使罢免权。工作报告没有被通过显然不应理解为代表对工作报告的文字不满意,不是通过修改工作报告的文字后再行报告一次就可以的。
我们必须改变过去法律制度设计上的“单向思维”、“不设法律后果”的做法,一定要将每一项权力程序化,并预设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否则,沈阳市人大工作报告不被通过而引起的尴尬将会越来越多。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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