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法规草案从立法的必要性、法规体例的合理性、法规内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法规语言的规范性等,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论证。及时发现和掌握法规案的难点和焦点问题,为常委会审议法规打下良好基础。
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立法前期工作要各司其职,突出重点。需要人大有关部门提前介入的主要是指由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行政管理性法规的调研、论证、起草工作。提前介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规草案的起草质量,维护立法公正性,并在起草过程中贯彻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通过深入了解情况为常委会审议作好准备。因此,提前介入应当是专门委员会成员的适时参与和指导,而不是人大工作班子人员参与起草的具体工作。提前介入的任务,主要是帮助起草班子端正立法指导思想,明确立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把握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确定法规的体例结构和需要设定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重点应放在三个方面:一是充分了解情况,为常委会审议阶段的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二是掌握法规起草的难点,对草案涉及的国家法制统一和设立审批、许可、收费、发证、资质评审、培训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发表意见;三是在立法技术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力争使法规草案在议案形成时技术上比较完善。总之,提前介入的意义在于把握方向,而决不是仅仅为起草工作提供劳动力。统一审议机制建立后,法制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在协助常委会审议方面承担着不同的工作职责,提前介入的方式和要求也应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介入应当早些、深些,为在常委会一审前形成审议意见报告作准备;法制委员会则是有选择、有针对性地介入法规起草的调研论证活动。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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