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因而决定由人大常委会自主起草。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带队,组织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同志,深入基层,走进农户,不仅听取农村基层干部的意见和建议,而且直接听取农民的意见,在掌握大量第一手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法规草案。由于情况掌握得准确、全面,规定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在充分保护农民群众利益的同时兼顾了各方面的利益,这一法规制定颁布以后,得到了农民群众、农村基层干部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施行以后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多年来,地方人大积聚了一大批立法人才,也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完全有能力在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中发挥“挑大梁”的作用。二是对政府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要提前介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到政府部门的法规起草中去,把大量的工作做在法规起草过程之中,把一些矛盾和问题解决在法规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这样,既可以保证法规草案的质量,也能够提高立法的效率。
发挥各方面专家在地方性法规起草中的作用。在地方立法中,有很多事项涉及到很多专业知识和技术问题,起草这类法规,仅有一般的工作知识和经验远远不够。为了保证这类法规草案能够及时、准确地起草,必须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起草工作。可以邀请专家对正在起草中的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帮助修改。有些专业性很强的法规,可以打破常规,采取委托起草或者招标起草的方式,直接把法规草案交给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起草。在这方面,已经有一些地方作了有益的尝试。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将《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等法规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将《湖北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省社科院起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发挥人民群众在地方性法规起草中的作用。人民群众中不乏有识之士,他们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解决的很多问题,有着切身感受和独到的见解,对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有迫切要求。近年来,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来信来访中,关于立法的建议日见增多,有的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递交了法规草案。这些草案虽然粗糙,但贴近实际,内容实在,有其独到之处。这类法规,如果得以立项,可以吸收建议的提出人参加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或者直接将提建议人提出的草案作为法规草案的蓝本。
大胆吸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还不长,关于市场经济的地方立法很多方面还没有经验。而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在长期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很多有用的经验,制定了很多行之有效的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解决市场经济中的矛盾和问题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通用的、有效的,并无姓“资”姓“社”、姓“公”姓“私”之分。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地方立法,应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起草有些地方性法规时,可以采取“拿来主义”,直接吸收国外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其中的一些条文。借鉴吸收国外的法律法规当然不能照抄照搬,而是吸取那些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共同规律的内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以修改完善,为我所用。这样,不仅能提高法规草案的起草效率,而且有利于法规与国际接轨。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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