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者没有作为意见反馈,但反对规定“合理回报”的地方和有关部门有10多个。在法律委员会的几次审议过程中,对“合理回报”的讨论意见都比较分散,也没有通过表决的方式予以确定。在此基础上,法律委员会修改后的草案三次审议稿对所谓“合理回报”作出否定性的规定。在常委会的第三次审议中,反对规定“合理回报”者有9人,赞成恢复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者有19人。从上述列举的具体数字来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发言人员(在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中,有权发表意见的实际远远不止150多名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包括30多名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及1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中,对有关“合理回报”问题发表意见的其实只是参加会议人数的极少部分,而在这极少部分人员中,有不少人还不是常委会委员。可见,对所谓“合理回报”这个关键问题,我们实际面对的是多数人的沉默。
这里需要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是,对于“合理回报”,在少数人的发言者中,也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而在两种相反的观点中,支持“合理回报”者又占相对多数。那么,应当如何对待少数发言者的意见呢?如何对待少数发言者中的多数意见呢?正确的方法是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反复权衡,将两种意见都作为修改法律案的重要参考,但却不能作为必然依据。而对少部分意见中的多数意见是否必须采纳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因为这少部分意见中的多数意见情形十分复杂,在性质上与少数意见并没有区别;只有当这少部分意见中的多数意见上升到常委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中过半数的多数意见时,不管这种意见是正确还是错误的,它才必须成为修改法律案的依据,因为这是多数民主的要求,也是多数民主的代价。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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