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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思考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2:06   点击数:[]    

高行使职权的实效性

  正确处理好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政府行政决定权的关系,是有效行使这项职权的根本保证。

  -关于“党委决策”与“人大决定”。这两者在管理国家事务中都居于支配地位,都要依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应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都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但两者的区别,除了决策程序、法定的机关、表现形式不同外,还表现在:党委作出的决策,具有引导性、指导性、号召性,适用范围主要是党内,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党内具有约束力,对国家和全社会不具有强制性;而人大作出的决定,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是人民权力的象征,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全体公民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党委对国家、社会重要事务的主张和意图,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才能对国家、对社会、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在程序上,党委作出决策后,可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也可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审议、表决。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努力实现党委的主张和意图。

  -关于“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是其执行机关,人大的决议决定,政府应贯彻执行。政府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宪法和许多法律、法规,人大常委会的许多决议、决定,主要靠政府来贯彻执行。政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决策活动,但这种决策活动必须依法,不能超越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政府应当尊重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应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并贯彻执行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对应报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政府应及时报告,并在实际工作中落实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同时,人大常委会应尊重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不能越俎代疱,不能事无巨细,不能干预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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