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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政府管制制度的初步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1:49   点击数:[]    

发展对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执法实践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们应该学会行政执法模式的转变。以上面提到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为例,通篇其实仅仅运用了两种行政执法手段,一种是行政审批和登记,大概都可以纳入行政许认可的范畴;再一种就是行政处罚。是的,互联网上形形色色的信息是需要政府的和法律的管制,但是问题是你怎样去管,不能“倒洗脚水倒掉了婴儿”,互联网时代强调信息的交互性、即时性和丰富性。互联网信息的政府管制固然要考虑我国国情,但是也要考虑到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保留适度的弹性空间。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信息政府管制模式的价值取向更侧重于秩序的维护,但是应该看到,政府在规范网络讯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的同时,是不是对网络快速、自由、流通的天性也所忽视,从而多多少少的阻滞了网络的生机和活力?

  4 国外互联网信息“自我规制”的理论和实践:以加拿大为例

  加拿大学者从理论上论述了在一国水平上的互联网政府信息管制的局限性:认为其管制成本十分高昂,损害了互联网的绩效;且很容易规避 ,(在互联网上我们可以轻而易举的“绕道而行”),影响管制的公正性;同时缺少了技术层面的支持,管制的可操作性也就打了折扣。从公共政策的视角,管制并不是最有效的互联网信息纠纷解决方案。「11」 而加拿大互联网信息管制中的“自我规制”的合法性来自于政府部门对业界的正式管制授权,它的核心理念在于:通过私人自治、市场主导能够演化出互联网信息服务应遵循的游戏规则,并有助于国家正式立法的形成,提高政府管制效率。加拿大的“自我规制”实践旨在增强互联网运行的确定性和互联网经济的效率,其根本价值取向就在于保持和促进互联网上“言说的自由”或“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以及信息的自由流动,并演化出对有争议的和攻击性网络信息的纠纷解决机制。「12」

  正是在“自我规制”思想的指导下,加拿大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为发达的“互联国家”,在2000年初,34%的家庭, 61%的中小企业,和所有的公共学校和图书馆都已经接通互联网。加拿大将网络信息分为非法信息(illegal content)和攻击性信息(Offensive content )两类,非法性信息的认定标准是以加拿大现行法律为依据,而攻击性信息则是指那些尽管没有违反加拿大现行法律,但是为公众的、社会的、文化的行为准则所不认可,如面向未成年人的烟酒广告;暴力内容等以及其他种种“反社会”的行为,对攻击性信息的界定和规制都有赖于公众的选择和行业组织的自律。加拿大加强了对公众互联网知识的教育,一个名叫“传媒认知网”(Media Awareness Network,简称MNet)的非营利性组织在1999年10月出台了名为“认知加拿大网络:理清要点”的互联网教育计划,使得年轻人成为“安全的有头脑的”互联网使用者。同时加拿大还先后制定了若干自律性的道德规范,如互联网服务商协会 (CAIP)就规定“CAIP成员不应有意提供非法信息的服务”并且“和法律执行部门保持合作”,如加拿大标准化协会的《个人信息保护示范法》和最近的《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原则》,同时加拿大政府还颁布了《自律性规范指南的发展和应用》。在所有这些过程中,加拿大政府并非无事可作,它依然扮演着政策的倡导者和制定者的角色,并保障“自我规制”实践的公平运作,特别注重对消费者、公众和中小企业权益的保护。必要时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以及国际间的合作。换言之,加拿大互联网信息的“自我规制”对互联网信息政府管制的遵循实施起到了促进作用,增加了管制行为的可接受性,促成了一个透明理性高效率的互联网信息政府管制制度的建立。这对于我国互联网信息政府管制制度的建构中,政府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如何发挥社会中介组织或“第三部门”的作用,都有不少启示作用。

  5 中国互联网信息政府管制制度的现状与未来:主要从制度分析的视角

  在互联网信息管制问题上,政府和公民的立场是不完全一致的。我国的互联网信息管理机构害怕什么,怕出岔子出乱子,因为它依然是国家官僚政治系统的组成部分,受到内在的和外在的制约。如果互联网信息虚假欺诈并导致了严重后果,所谓责任政府,那么至少理论上公务员和机构难辞其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所以作为“政治人”的官员和机构出台的管制措施,事实上不仅考虑了社会对管制的期望和诉求,同时还努力让自己的风险最小化。在这两者利益出现矛盾的时候,官员们有时候从职能主义或者本位主义出发,“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乃至本能的选择后者。所以站在官员的立场,互联网信息的政府管制的首要价值取向就是要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减少欺诈。因而我认为总体上还是应该肯定我国政府为完善互联网信息政府管制近期所作的努力。

  而作为互联网的受众,广大的网民则有着不同的呼声和诉求。波普尔说过“一切活着的事物都在追求更加美好的世界”。而互联网恰恰为多元化和个性化生存提供了一种可能性。“知识将最终统治无知”,那么互联网恰恰起到了这样一种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而且就从常人方法学(Reasonable Man)的角度,人总是有猎奇的心理,一定程度上期望听到更多千奇百怪的信息(想一想为什么许多报刊文摘都有“奇闻轶事”栏目)。「13」 尽管他们也意识到虚假的网上讯息有可能给他们带来危害,但更多时候却对这些虚假讯息却抱有宽容的态度。网民们心目中的理想互联网信息政府管制范式就是,必须尊重互联网自由、流动、交互等天然属性,使得互联网保有盎然生机和活力。

  以上的论证,说明了互联网信息政府管制过程中,管制方和被管制方的出发点与立场是注定无法完全相同的,那么互联网信息管制政策出台以后,官员、公众、网络各方对此褒贬不一,也就不足为奇。推广言之的一个结论就是,世界上没有哪一种管制措施能够成为所有人都说好的“好的治道”(Good Governance),我们出台的各项政策,都不过是政治生活中各利益群体反复博弈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管制双方的互动而演进变迁。而处于e时代的我们,今天的这些互联网管制措施更只不过是现阶段的一个“制度均衡解”,在未来它注定要受到实践的考验和公共选择。「14」

  正如亨利·哈丁在1993年的《互联网的历史》(History of the Net)一文中写得那样:“网络是人类智慧独一无二的创造,网络是第一个人工智能生物,网络昭示着一个在旧社会母腹内不断生长的新社会,网络提出了全新的政府模式”。「15」 面对席卷而来的互联网信息浪潮,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它给政府管制乃至依法行政观念和模式带来的冲击和变革,如何在政府管制和私人自治之间寻求一个合适的契合点,保留一定的弹性空间,以科技辅助和业界自律为重要手段,让网络社会自发的发展出来一套符合社会价值观的运作系统。这有待于学界和实务界共同的长期不懈的努力。也许只有在克服这样一个瓶颈之后,互联网上的信息世界才会迎来一个更为姹紫嫣红的春天!

  参考文献

  「1」李永刚:《互联网络与民主的前景》,载《江海学刊》1999年第4期。

  「2」汪丁丁著:《自由人的自由联合》,鹭江出版社2000年版。

  「3」参见R·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4」[美]丹尼尔·F·史普博著,余晖等译:《管制与市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5」张曙光主编:《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分析》(第2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6」郭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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