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进行跟踪报道。总之,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手段或形式,做好考试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任前人大先考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完善制度。当前,全国各地对拟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还处于实践探索阶段,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建议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做好关于考试制度的立法调研工作,逐步把考试制度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使之有统一的依据和规范。鉴于我国在已制订的基础法中均未对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即将出台的《监督法》中予以明确,促进考试制度的法制化。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时,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制订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与考法制度相配套的考法领导责任制、调研制、参考人员培训制、考务人员培训制、监考制、阅卷制等一系列制度,使考试工作真正制度化。
(五)规范运作。
一是要设立标准化的题库。建立全国或全省性的统一试题库,提高考法的科学化水平,这是使考法走向规范化的重要环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专门人员设计、制作适用于各种拟任职务的试卷,扩大各型试卷数量,提高试题质量。
二是要严肃考试纪律。对考试作弊、抄袭、扰乱考场秩序的人和事,要会同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使之起到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三是要细化操作程序。从考前通知的草拟、发出,考前培训的组织、安排、实施,考场的布置,到考中的监考、巡查,违纪事件处置,再到考后阅卷、补考安排,新闻媒体图文报道的审核等等工作,都需要明确细化,分清责任,落实到人。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考试工作的随意性。
四是要逗硬成绩的评定和运用。对阅卷工作要严密组织,精心安排,严格过程监督,以促进评卷的公平、公正。对考试成绩要按规定正确运用,进入被考者个人档案,并作为个人述职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试不及格者,要按规定进行处理,该补考的要安排补考,该暂不予提请任命的暂不予提请任命。总之,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促进考法的规范化。
(六)消除盲区。对被选举人员进行选举前法律知识考试,是考法制度未涉及的最大的一个盲区,必须予以尽快消除,以涵盖全部考试对象,维护考法制度的统一性。
鉴于被选举的候选人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且又有主席团提名候选人和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两种人选,因此,对他们进行考试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对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的考试。这部分候选人是经过组织安排提出的,并通过了考察程序,名单先已确定。因此,可以在大会召开前对他们进行考试。
2、对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的考试。这部分候选人可以在代表大会期间、代表酝酿讨论这个时段安排考试。考虑到会议期间时间仓促,没有组织培训学习,可在试题难易程度上给予酌情考虑。试题应侧重于考基本法律常识,并突出“考试是手段,增强法律意识是目的”的原则。法律规定,对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依法进行选举。即是说,如果该候选人考试不及格,人大也无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仍应当让其参加选举,否则就是违法。鉴于此,应对不及格者多安排一次补考机会,以适应这种特殊情况的需要。
(七)交流借鉴。各级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及时总结考法工作经验,加强工作交流,认真借鉴外地尤其是沿海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考法制度,规范考试程序,提高考试总体水平,促进考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作出应有的贡献。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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