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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思与超度:54年宪法的“天衣”之“缝”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1:24   点击数:[]    

性和不确定性的政治用语,一个内涵和范围均难以通过法规范技术、而只能交给无法预见结果的新一轮的政治斗争、不断搏弈或“继续革命”中去重新敲定的政治用语-“人民”。新中国以来那种“政治学宪法学”正是在这种话语范式的影响下展开思路,而54年宪法的秩序也正是沿着这个“缝隙”被全面撕开、撕裂、乃至撕毁。具有强烈象征意义的是,刘本人恰恰在后来展开的宪法动态过程中被独断性地排除于“人民”的范围之外,他自然不可能举起一本宪法小册子就能保护自己,“报应正义”跟他开了一个发人深省的巨大玩笑。

  四、简明的结语

  逝者已矣,奔流不息。在纪念这部宪法之际,只有省思其“报应正义”的性格,才能理解其不可逆转的命运,同时也才能更为清晰地把握本次修宪之后我国现行宪法中初步体现的互惠正义精神,并为构建富有这种精神的“和谐社会”,构建罗尔斯所说的“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 (a fair system of cooperation)而颔首。[16]

  参考文献:

  [1] 这主要是由于75年宪法与78年宪法在新中国立宪主义展开过程中的历史性断绝使然。有关54年宪法与现行82年宪法之间的沿承关系,可参见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3页以下。

  [2] 如第90条第2款有关迁徙自由、第78条有关独立审判权的规定等。

  [3] 日本学者甚至指出,有关这种反思,“德国内外的研究”均非常之多。参见[日]小林孝辅:《德意志宪法史》,学阳书房1980年版,第177页。

  [4] 众所周知,我国54年宪法曾受到前苏联1936年宪法的影响,而前苏联1936年宪法则曾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魏玛宪法的影响。

  [5] 毛泽东在1954年9月14日主持召开的对第二天即将提交全国人大的宪法草案作最后审议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上的讲话。原话为:“宪法不是天衣无缝的,总是有缺点的。‘天衣无缝’,书上是这样说过。天衣,我没有看见过,也没有从天上掉下来的看过,我看到的衣服都是有缝的,比如我穿的这件衣服就是有缝的。宪法以及别的法律,都是有缺点的。什么时候发现,都可以提意见,反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一次,随时可以修改,能过得去的,那就不要改了。如果没有意见,就付表决。” 转引自韩大元,前引书,第319页。

  [6] 其中,规范宪法被喻为是“一件合身的,并且经常被穿着的衣服”;而名义宪法则像过于宽大而不合身,因此需要放入“柜底”等待“人民的身体”成长的那种衣服;至于语义宪法,虽然像是衣服,但“决不是一件真正的服装,而是一种化妆罢了”。See Karl Loewenstein, “Reflexions on the Value of Constitutions in Our Revolutionary Age”, in Arnold J. Zurcher (hrg.), Constitutions and Constitutional Trends after World war II (NY 1951), S 191 ff. (203ff.)

  [7]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398页。

  [8] 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原话为:“民法、刑法那样的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养成了习惯才能遵守。主要靠决议、开会,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转引自项淳一:《党的领导与法制建设》,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

  [9] 该条款实际上允许总统为了维持公共的安全和秩序,可未经议会而得制定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紧急命令。日本学者小林孝辅即明确指出,该条款“通过希特勒而扮演了刺倒魏玛体制之匕首的角色”。小林孝辅,前引书,第172页。实际上,该条款没有明文规定总统的紧急命令权,但在宪法实践的传统脉络中经施密特等人的政治学宪法学意义上的扩大解释,国家紧急权遂成为纳粹法律体制的统合性构成要素。

  [10] 有关54年宪法的局限性,韩大元教授曾全面地做出了5点总结。参见韩大元,前引书,第498页以下。

  [11] 语出韩大元教授。参见韩大元,前引书,第499页。据说当时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提前制定54年宪法,与刘少奇1952年率中共代表团抵苏参加苏共第19次代表大会期间斯大林给予的制宪建议有关,该建议即是中共必须通过选举和制宪“解决自身合法性问题”。参见韩大元,前引书,第53-56页。

  [12] 二者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3] 参见林来梵:《互惠正义:第四次修宪的规范精神》,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

  [14] 如最值得重视的是其第1条有关国家性质的条款所规定的是“人民民主国家”。

  [15] 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9月15日)。

  [16] 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一个主张。有关其正义理论,可详见其《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等。

  浙江大学法学院·林来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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