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与人民群众全国各地密切的联系,积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这是评议的重点。二是人大代表的道德品行,主要是人大代表是否有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品行不规等行为。三是注意多提建议、批评、意见。
2、要组织代表多开展一些积极有效的活动,增强代表述职的内容。代表有“职”可述,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前提。要使代表述职工作开展好,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代表工作的领导,使代表工作级级专人管,层层专人抓。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代表的自身条件和特长,吸收代表参加工作活动,除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统一组织代表参加集体视察、检查、调查外,还要鼓励代表持证视察,邀请代表参加对人大任命干部的政绩考察。同时,还可以组织代表开展一些时间跨度比较大的具体活动,如代表“四学三争”、“五个一”活动等,增加代表活动的内容,保证代表有职可述。
3、要加强对代表述职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述职实效。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和各选区要对人大代表一视同仁,不论是老代表还是新代表,城市代表还是农村代表都要规定定期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不应有例外。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放下架子,不搞特殊化,以普通代表的身份,主动到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中述职,接受监督。如果领导干部不参加述职,做不到述职的普遍性,就会挫伤普通代表参加述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代表述职就会变成走过场,起不到任何实际的效果,人大的权威也会削弱。在述职中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及时向代表反馈,督促其整改,并限期报告整改结果。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及拒不落实整改意见者,可考虑对其依法予以罢免。
总之,建立和实行人大代表述职制度,是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有效形式。同时,它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和前进。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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