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达成协议而被起诉的拆迁户的房屋还矗立在一片瓦砾之中。在萧瑟的寒风中,在周围张灯结彩的高楼大厦下,它们显得那样的孤单,又是那样的倔强。
2002年3月,陈林华一家的判决书下来了,结果当然在预料之中,陈林华败诉。从被先予执行的那一天起,陈林华一家对公正和公平这一最后底线就已经彻底绝望了。他们采取了弱势群体最为本能的抗争方式,“房子拆了,我就搭个窝棚,窝棚没了,我就站在这里,凭什么拆除我的房子,就因为不同意你们的强迫交易?”
陈林华在被拆除了的瓦砾堆中搭建了一个窝棚,并在窝棚上用白石灰水刷上了“呼吁政府依法拆迁”的大字,一家老小就栖身在那里,至此,拆迁纠纷已经演变成了一场维护生存权和宪法权的抗争。
2002年8月26日,又一张通告贴到了陈林华家的窝棚上,限定陈林华在26日前将窝棚拆除,否则后果自负。27日上午9时,由城管、民警组成的一队人马开进了陈家村,在大批村民的围观下动手拆除陈家的窝棚,当陈林华的女儿陈吕英看到患病的父亲从屋内被抬出来放到外面的地上时,她再也控制不住了,她不顾一切冲上去,抱住一个在现场指挥的人的胳膊,狠狠地咬了一口。为此,陈家母女三人被拘留,只剩下一个患病的陈林华。而此时的陈林华,连窝棚也没有了。
至今,陈吕英谈起当时的情况时还义愤填膺,“他们根本就不是在抬我父亲,而是在拖。我母亲被他们拖的背上都是泥。”而街道办的副主任袁学军则说,城管队执法,有着严格的纪律约束,那天他也在场,执法队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天平”的称量
陈家村也有好些“明白人”,急来抱佛脚而成为土专家的大有人在,陈全兴就是其中的一个,陈全兴也是被送上法庭的拆迁户之一。2001年12月16日,在管委会起诉他之前,法院出面找他谈话,在场的还有街道办书记,副书记,拆迁办官员。陈全兴说:“谈话完全是威逼性质的,法院一边倒帮对方迫使我签字,告诉我不签字就会遭到起诉,到时更要吃亏。我就是不买那个账。于是,10天后我就接到了起诉书。他们哪里还是‘天平’?完全成了管委会手中的工具。”
陈全兴为此搜集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他发现,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颁布了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明确指出:“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常州市早在1997年4月就公告废止了原来的那个《常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暂行办法》。
“10年前的那个补偿标准已经失效,可是管委会硬是在懵我们,白天黑夜来逼我们签协议,没有一点商量、选择的余地。这哪里还有一点‘平等、自愿’的味道?”他找出几份文件说:“按照国务院文件和常州市政府自己颁发的文件,我们是否适用新法,应该自拆迁方取得拆迁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拆迁办在发布拆迁公告时一直到2002年10月都没有办理拆迁许可证,而新条例于2001年11月1日生效。因此,陈家村拆迁完全应该适用新法。没有拆迁许可证就是违法拆迁,群众有权抵制。政府违法也应该受到制裁。关键是谁来掌握公平和公正?”
可是按照钟楼区法院的理解,拆迁办隶属于管委会的,而管委会是政府组织,政府没有必要自己给自己颁发许可证。按照他们的这一逻辑,交警队、工商局都是政府的,他们就不需要办理行政收费许可证了?交通银行、建设银行都是国家的,他们就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了?尽管1991年国务院颁发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就拆迁许可证的问题已经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这里却成为了一张废纸。
陈林华一家三口被拘,在陈家村引起了极大的震动。他们先后派代表来到省人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纪委进行上访,即使是身为武进区公安局刑警队教导员的潘益华也看不下去了,一气之下,他也带人来到北京,向中纪委和监察部诉说了发生在陈家村的一系列由交易到纠纷直到冲突的悲剧性演变。同时,一封封控诉信通过邮局、互联网向全世界的各个角落传播。
管委会的苦衷
2001年11月,常州市有线电视台《社会写真》栏目就对拆迁过程中存在的安置房问题进行了报道;2002年3月,《中国青年报》内参披露了陈家村拆迁事件,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建设部领导相继作出指示,要求妥善处理陈家村的拆迁纠纷,但是,指示一级级批转下去就没有了回音。管委会一方面忙着打发各路来的调查人马,一方面我行我素,铁了心要将无证拆迁进行到底。2002年5月15日下午,在没有同户主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钟楼区法院在公安、联防等数十名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强行进入陈全兴家,对房屋进行了测量,为强制拆迁进行了准备。记者很想通过采访钟楼区法院有关领导了解一下整个事件受理和判决的过程,但是被告知,采访法院要到上一级人民法院去开介绍信,否则不接受采访。
2002年12月,《中国青年报》记者再一次来到了陈家村,23日,一篇题为“陈家村拆迁:权力与权利的限度”的文章刊登在该报的法制版上。对于这篇文章,管委会颇有微词,他们认为,文章写得有些片面,太煽情,而管委会为此而做的大量工作则根本没有提及。
2002年12月23日,人民日报网站全文刊登了清华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对陈家村拆迁的咨询意见,文章对管委会违法执法、无证拆迁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谴责,对政府拆迁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的辩解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对于开发中的拆迁究竟应该是政府行为还是市场行为?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需要大局做出让步吗?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宣传部张晓平部长也感到困惑。他说,说我们不解释、不谈判不符合事实,我们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磨破了嘴,跑破了脚,许多协议是在凌晨一、二点钟签署的。许多拆迁户在测量前不用水泥就将大理石铺设在地面上,为的是多找回一点点补偿。我们对此并没有计较。
拆迁办鞠知渊科长说,适用新法,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对这些拆迁户适用新法,那已经拆迁过的人家怎么办?总不能对他们适用两个标准吧?
现在,陈家村的拆迁正处于前进不了、后退不得的尴尬之中。问题的产生总是因过错而引起,在陈家村与管委会间的拆迁纠纷中,过错的一方是谁?无证拆迁是否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拆迁户们提出的合理补偿、合法拆迁的要求过分吗?已经被公告作废的文件是否还能“说用就用”?如果法院的判决真的出现了问题,更大的麻烦还在后头。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政企不分的产物,政府越权做起了本应由企业去做的工作,拆迁办在这里扮演着既是管理者又是开发商的双重角色。一方面,它是政府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是管理者;另一方面,它又做起了开发商,在做着本来应该由投资方去做的工作,如申请建设用地,与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这样就形成了管理者与开发商站在一起来挤压第三方——拆迁户的不正常现象。但是,拆迁办本身又不是开发商,它无法取得只有开发商才能拿到的手续,如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而没有这些是领不到拆迁许可证的。再加上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这就使拆迁办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即使拆迁办现在拿到了拆迁许可证,那么这种取得的方式也肯定是不正常的。
采访结束了,记者再一次来到陈家村,看着那站立在一片废墟中形影相吊的几栋小楼和小楼下面愁容满面的人们,在雾气沉沉的天空下,他们显得那样弱小,那样无助。在诸如此类的抗争中,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他们太容易受到伤害。记者相信,几年以后,这里将高楼林立,这些人们肯定会到另一个地方去寻找他们的归宿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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